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党的建设,使学院党委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党委在学院改革、发展和稳定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委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保证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党委是学院的政治核心,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组织的各项决定学院贯彻落实以及学院业务工作顺利完成起保证监督作用。
第二章 党委的设置
第四条 经上级党委批准,设立党委。学院党的委员会由全院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接受上级党委的领导,任期三年或四年。
第五条 党的委员会一般由5人或7人组成,设书记1人,副书记1-2人。
第三章 党委的主要职责
第六条 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院各项决定在学院的贯彻执行。
第七条 加强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具体指导学院各党支部的工作。
第八条 领导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了解、分析党员和群众的思想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思想政治教育。
第九条 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贯彻党的统战工作方针和知识分子政策,抓好党对学院统战对象及知识分子的工作。
第十条 参与讨论和决定学院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学院行政负责人在其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参与讨论决定学院师生员工在调动、出国、晋升、奖惩、职称评聘、毕业等方面的工作,并负责政治审查。
第四章 党 员 大 会
第十一条 党员大会和由它选举产生的委员会是党委的领导机构。
第十二条 党员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传达、学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和指示。
(二)定期听取和讨论通过本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并对其工作进行审查和监督。
(三)选举本委员会和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的代表,讨论罢免、撤换不称职的委员和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的代表。
(四)讨论、决定上级党组织布置和本委员会提交的其他重要问题,讨论、修改本委员会的某些决议。
第十三条 党员大会闭会期间,其委员会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对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和检查。党员大会作出的决定,其委员会要认真贯彻执行。如发现党员大会的决定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或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时,委员会可重新召开党员大会讨论决定或请示上级党组织裁决。委员会不得把意见强加给党员大会或置于党员大会之上。
第十四条 党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委委员必须是党龄3年以上的党员。委员会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委员,应报上级党委批准。任期届满应按期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换届,应报上级党委批准。延长任期或提前换届一般不超过半年。委员在任期内出缺,应及时补选。上级党委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党委负责人。党员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如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宜推迟召开。
第五章 党委书记的主要职责
第十五条 党委书记的职责是:
(一)在党委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负责召集委员会和党员大会,主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传达、贯彻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按时向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三)提出工作计划,布置、检查、督促党委委员和所属各党支部的工作,检查党委和所属各党支部工作计划、决定和上级决议的执行情况。
(四)负责学院的干部工作,做好学院干部的选拔培养和管理工作。
(五)深入实际,联系群众,经常听取党员、群众的批评和建议,关心党员、群众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六)参与学院重要问题的讨论和研究,积极支持行政负责人的工作,协调本单位党、政、群和民主党派等方面的关系 。
(七)搞好委员会的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作用。
第十六条 党委副书记的职责是:
党委副书记协助书记开展工作,书记不在或出缺时,受书记或学院党委委托代理书记工作。
(一)根据学院党委的工作安排,结合学生工作实际,制订学院思想政治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对学生进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形势任务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
(三)组织辅导员做好学生工作,定期召开学生工作会议,安排、研究、总结阶段性工作,并定期向学院党委汇报。
(四 )指导党委组织部,对学生进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建立学生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做好在学生中发展党员及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五)指导分团委、学生会开展工作 。
(六)组织学生开展争创先进班集体、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活动 。
(七)做好新生入学教育、毕业生分配教育工作,做好或配合做好招生、学生就业工作。
(八)开展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定期了解和研究学生思想状况,提出实施意见,并及时向学院党委汇报。
第十七条 组织部长的职责是:
(一)了解、掌握党支部的组织状况,提出党委和所属党支部组织生活安排和党支部划分、调整的意见,检查、督促党委和党支部过好组织生活。
(二)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状况,会同宣传部长、纪检书记抓好党员教育,关心党员的学习、工作和生活。
(三)了解、掌握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情况,提出党委发展党员的工作计划,督促各支部做好入党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办理接收新党员、预备党员转正和对党员进行组织处理的有关手续 。
(四)负责党委会、党员大会的会议记录和有关文书工作,收缴党费,接转党员组织关系,抓好流动党员的管理。
(五)组织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搜集、整理党员和支部的模范事迹,向党委提出表扬、奖励党员和支部的建议。
第十八条 宣传部长的职责是:
(一)提出政治理论学习计划,组织党员、群众学习,检查学习情况,总结推广学习经验。
(二)了解、掌握师生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提出宣传教育意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三)协助书记抓好党课教育,指导群众性的读书、读报和谈心活动,负责征订和管理党报、党刊及党员读物。
(四)加强工、青、学和民主党派组织的联系,指导、协助他们搞好思想政治教育。
(五)大力宣传和表扬先进思想和先进事迹,组织开展各种健康有益的文娱活动。
第十九条 纪检书记的职责是:
(一)了解、掌握党员在遵守党纪国法方面的情况,提出党风党纪教育意见,组织党员学习党规党纪 和有关法律。
(二)受理并向学院党委转达群众对党员的检举、揭发、控告,受理、转达党员的控告、申诉,协助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部门做好学院党员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
(三)考察、了解受处分党员改正错误的情况,对他们进行教育和帮助。
第六章 党委的制度建设
第二十条 中心组学习制度。党委要建立健全中心学习小组的学习制度。学习可采取集中的形式进行学习,时间每年不少于15天。学习内容由学院党委统一安排 。
第二十一条 会议制度。党委会一般每个月召开一次,会议主要研究讨论党委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干部工作和教学、科研、管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以及需要研究讨论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二十二条 集体领导制度。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 均须由党委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对集体作出的决议,每个委员都必须坚决执行。党委书记要发扬民主,善于集中委员的意见,带头执行集体作出的决定,不擅自决定重要问题。党委委员要尊重和支持书记的工作,按照各自的分工,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完成分担的工作任务。
第二十三条 党员教育管理制度。党委要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要督促所属各党支部坚持“三会一课”制度,通过党课和其他各种形式,加强对党员进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党性、党风、党纪以及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使党员增强党的观念,保持共产党员的纯洁性、先进性,提高理论政策水平,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二十四条 民主生活会制度。党委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民主生活会要事先征求党内外群众对党委会及其成员的意见,确定会议主题,做好充分准备;党委委员在民主生活会上要联系自身的思想、学习、工作实际,认真检查,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党委的民主生活会情况,应及时向上级党委报告和党员群众通报。党委委员除参加党委的民主生活会外,还要参加其所在党支部的民主生活会。
第二十五条 报告、请示工作制度。党委会的工作每半年必须向上级党委和党员大会报告一次,接受上级党委和全院党员的监督;重要问题应及时请示、报告。
第二十六条 联系群众制度。党委要密切联系群众,通过定期召开群众座谈会、广泛开展谈心活动、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及时了解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建议,了解和帮助解决群众所关心的实际问题,做群众的知心朋友,疏通和拓宽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渠道,密切党群、干群关系。
第二十七条 廉政建设制度。要结合民主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等工作,认真检查党风党纪和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加强党内民主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认真地进行整改,并将检查、整改情况向学院党委和党员大会和报告。
第二十八条 民主评议制度。党委应按学院党委的统一部署,组织对党员思想、工作、学习、作风和模范作用的评议。做好评选优秀党员、处置不合格党员等工作。党委还要结合每年党委的年终民主生活会,进行民主评议,党委书记、副书记应认真总结自己一年的学习、思想和工作,向党员大会述职,接受党员的评议和测评。通过评议,进一步搞好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提高领导班子成员素质。
第七章 党委与行政、群众组织和民主党派的关系
第二十九条 党委要参与学院行政重要问题的讨论和决策,积极支持行政负责人在其职权范围内充分行使职权,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力戒包揽行政事务。行政主要负责人,要支持党委的工作,定期向党委报告工作,自觉接受党委和广大党员、群众的监督。党员行政主要负责人一般应作为党委委员候选人,当选后参与党委会的工作。
第三十条 党委领导同级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支持他们依照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定期讨论、研究他们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帮助他们搞好自身领导班子建设,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充分发挥他们在团结教育广大群众、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方面的作用。
第三十一条 党委要关心学院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团结他们共同完成学院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学院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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