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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医卫职业技术学院继续教育创收资金分配和管理办法(修订稿)
2018-04-11 10:00 | 编稿:校发 12号 

湘潭医卫职业技术学院

继续教育创收资金分配和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依据国家现行政策及财经法规,结合学校继续教育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统一管理原则:学校继续教育创收资金全部纳入校本级财务管理,统一收费,统一核算,统一分配。

(二)成本效益原则:强化成本测算,强化效益意识,力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最大化。

(三)规范程序原则:继续教育创收活动必须依法依规进行,必须维护学校声誉。继续教育收费必须严格执行经审核的收费标准。继续教育项目开展和经费使用必须按程序审批。

(四)向教学一线倾斜原则:充分发挥政策导向作用和经济杠杆作用,各项创收资金的分配,重点向教学一线倾斜,用于支持教学一线的教育教学工作、教学资源建设、教学科研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继续教育各类项目。学校继续教育主要由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三部分组成,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主要包括:本专科成人教育函授、本专科成人教育业余学习、本专科成人教育网络教育、本科自考助学、在职研究生教育等。培训主要由自主培训、国家拨款免费培训、合作培训三部分组成。包括:面向在校学生和社会人员收费的自主培训,面向在校学生和社会人员的国家拨款免费培训,面向在校学生和社会人员收费的合作培训以及由相关单位或个人提供经费支持的合作培训。职业技能鉴定主要指:根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组织的鉴定。

第二章 收费管理

第四条  继续教育创收资金统一纳入学校收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承办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办学经费,严禁坐收坐支。

第五条  收费类别。继续教育办学收费分自主办学收费和合作办学收费两大类,自主办学包括学校独立主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自主培训项目和国家拨款免费培训项目。合作办学包括:学校与相关单位合作开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合作培训项目等。

自主办学收费、国家拨款免费培训收费由学校计财处统一收取,未经批准,项目承办部门不得擅自收费。特殊情况需要项目承办部门代为收取的,必须使用学校统一代收票据,并及时到学校计财处办理上缴手续。

合作办学收费原则上由学校计财处统一收取,也可由项目承办部门代为收取后上交学校计财部门,同时提交办班审批件、办班花名册、收费文件、收费标准、合同、收支预算等资料。

第六条  收费项目。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收费培训收费职业技能鉴定收费。

第七条 收费标准。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费标准根据物价部门审批标准或合作办学单位经物价部门审批标准执行。培训费标准由承办部门核算办学成本制定,成人教育培训部(继续教育学院)初审,报分管校领导审核,校长审批。职业技能鉴定费标准按物价部门审批标准或鉴定部门确定的标准执行。职业技能鉴定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职业技能鉴定收费单位执收时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收费收入应缴入同级国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三章  经费支出

第八条  各类继续教育创收资金根据不同的办学形式进行分配,所有支出均由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每次经费的支付,必须严格按标准执行(具体标准见附件),必须有严格的记录,并建立台账。

(一)成人教育培训部(继续教育学院)承办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职业技能鉴定经费的管理。

1、承办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所得收入全部上交学校。

2、承办职业技能鉴定,鉴定费支付按《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我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人社发[2017]105号)文件执行。

职业技能鉴定收费分为考务费和考试费。考务费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向直接组织实施职业技能鉴定考试的单位收取。考试费由直接组织实施职业技能鉴定考试的单位向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试的对象收取,主要用于上缴考务费、人员办公经费、报名组织、场地租赁、设施设备购置、原辅材料耗费、能源消耗、试卷保密、工件检测、阅卷评分、论文业绩评审、监考巡考、质量督导等相关费用。

(二)二级学院和相关部门承办培训项目经费的分配和管理。

1、承办国家拨款的免费培训项目,学校实际所得收入的100%支付给二级学院和相关部门作为办学经费,必须严格按国家政策开支。

2、承办其他培训项目,学校实际所得收入的85%支付给二级学院和相关部门作为办学经费,15%上交学校作场地租赁、设备设施折旧、水电等费用。

(三)招生工作经费。

招生经办人在招生宣传过程中发生的交通、差旅、住宿、资料印刷、工作误餐等各项费用凭票按实报销,具体标准由成人教育培训部(继续教育学院)核算,由计财处核定。

(四)办学成本确定及支付。

办学成本主要包括:合作办学单位管理经费和工作经费、项目宣传费用、组织报名课酬、组织报考课酬、办证费、教材费、资料费、招生工作经费、讲课课酬(含组考课酬、监考课酬、巡考课酬)、班主任课酬、教学督导课酬、网络教学课酬、命题制卷课酬、论文指导和答辩课酬、场地租赁费、设备费和设施设备折旧费用、材料费和原辅材料耗损费用、阅卷评分课酬、等级评定课酬、劳务费(校外人员)、教育教学管理课酬、办公费、住宿费、伙食费、专家咨询费、工作误餐费、差旅费用等。除课酬、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外,其它费用凭票据实报销。

办学成本支付和审批程序按《湘潭医卫职业技术学院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二级学院和相关部门办学经费的使用办法。

(一)二级学院和相关部门的办学经费按办学成本支出、行政经费和发展经费三部分使用,其中发展经费应占30%以上,主要用于继续教育项目拓展及教师的培训、进修、科研、教研教改等方面的支出;10%作为部门行政费用,用于部门办公经费的补充;60%作为办学成本支出,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中的成本性开支。

(二)二级学院和相关部门在国家拨款免费培训项目中所提取办学经费的使用,必须严格按国家政策执行,主要用于教育教学管理课酬、班主任课酬、讲课课酬、资料费等,拨款到账后方可支取。

(三)结转结余资金留用处理方式参照《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省级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激发创新活力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湘办发[2017]9号文件执行,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结转项目承办单位使用,每年年底由成人教育培训部核定结转。在2年内统筹安排用于培训项目,主要指公益性培训项目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学校。

第十条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经费按月结算,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经费按项目结算,报账程序和权限按《湘潭医卫职业技术学院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公布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成人教育培训部(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湘潭医卫职业技术学院

2018年3月15日


附件

湘潭医卫职业技术学院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培训、职业技能鉴定

有关费用计付标准

 

一、依据湘财行发[2017]7号《湖南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制定讲课课酬标准(税后)

最高讲课课酬

(按1学时计)

1500元

1000元

500元

400元

400元

300元

200元

注:1、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2、实训课酬按不超过上述标准60%计算。

3、学校内部培训课酬按不超过上述标准的80%计算。

二、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课酬项目和标准

标    准

50元/场

60元/课时

200元/天

400元/天

60元/课时

100元/篇

答辩老师220元/次,工作人员120元/次

20元/篇

100元/次

浙大1.8元/生,其他1.6元/生,教材发放2元/生,毕业生档案制作1元/生。

三、依据湘人社鉴函[2014]22号《关于进一步强化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制订职业技能鉴定费用计付标准。

1、监考及考评劳务费

一般以半天计,按每人半天200元,一天400元支付,每半天超过4个小时酌情增加;考评组长另增加100元/天。

2、专家阅卷劳务费

标准化纸质试卷按2元/份标准支付,非标准化纸质试卷按5元/份标准支付。综合评审采用面试方式的按600元/天标准支付;采用技术总结评审和论文答辩采用纸笔作答或使用文件框方式的,按15元/份标准支付;专家组组长另增加100元/天。

3、监考员、考评员、阅卷专家市内交通费按每人100元/天(外地按实际费用)标准支付。

四、教学督导课酬

参照《湘潭医卫职业技术学院督导工作管理办法》校发[2017]50号文件第二十四条规定,兼职教学督导员按实际课时按学校平均课酬计酬。

五、差旅费用计付标准

1、因业务联系的需要,自驾车外出办公事,市区内按每天不超过30元的标准凭票报销,市区外按1.4元/公里实报实销。

2、如须派教师外出授课,则差旅费按学校有关标准报销。

六、餐费标准

1、确因工作原因需要开工作餐,按《湘潭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潭办发[2014]14号文件执行。

2、与合作单位开展培训,如学员需要安排就餐,原则上以50元/人/餐为标准,若合作单位要求提高餐费标准,由成人教育培训部(继续教育学院)与合作单位共同商量,报学校分管校领导批准。

七、合作办学单位管理经费、工作经费计付标准按协议执行。

八、其他未涉及的项目费用标准,按学校有关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