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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医卫职业技术学院培训工作管理办法
2018-04-11 10:09 | 编稿:校发 11号 

湘潭医卫职业技术学院培训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推进我校培训工作,充分发挥培训工作服务学生、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功能,根据《湖南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湘财行发[2017]7号)、《湘潭医卫职业技术学院实绩绩效工资改革方案》(校党发[2017]24号)和《湘潭医卫职业技术学院继续教育创收资金分配和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培训工作归口成人教育培训部(继续教育学院)统一管理。

第三条  学校各级各类培训主要包括:面向在校学生和社会人员收费的自主培训,面向在校学生和社会人员的国家拨款免费培训,面向在校学生和社会人员收费的合作培训以及由相关单位或个人提供经费支持的合作培训。

第二章  申办及招生

第四条  培训承办单位申办各级各类培训,应先填写《湘潭医卫职业技术学院培训审批表》,经成人教育培训部(继续教育学院)初审,报分管校领导审核,校长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五条  经过批准的培训项目,对外发布招生宣传广告须经成人教育培训部(继续教育学院)初审,分管校领导审核,校长审批。

第六条  成人教育培训部(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向各级主管部门提请培训申办资格,负责社会培训项目引进,代表学校统一对外签署各级各类培训协议。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推行项目管理制,实行一项目一审批一合同一方案一预算一评估一结算,成人教育培训部(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管理、指导、督导、评估。计财部门负责对经费使用的审核把关。培训承办单位负责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

第八条  培训承办单位实施培训前,须将培训具体时间、地点、实际人数报成人教育培训部(继续教育学院),并接受成人教育培训部(继续教育学院)对培训全过程的检查和评估。

第九条  培训承办单位应认真做好组织准备、教学准备、场地准备、设施准备、材料准备、生活后勤准备,做好教师管理、学员管理、安全、档案及生活后勤管理,应配备专人负责,应合理安排理论和实践教学,保证质量,维护学校声誉。

第十条  培训承办单位使用学校教学资源,由培训承办单位与相关部门协商安排。

第十一条  每期培训结束,培训承办单位应整理资料册两份,一份由培训承办单位存档,一份交成人教育培训部(继续教育学院)存档。资料册内容包括:培训审批表复印件、培训工作方案、培训课程表、培训学员花名册、考试(考核)成绩表、培训经费台账等。

第十二条  培训承办单位不得通过承包、转包等形式将培训项目交由校外单位或个人操办。

第十三条  未经许可,外来培训机构不得以我校学生为培训对象,在我校校区内开展培训业务。

第四章  教学督导

第十四条  为确保培训规范有序进行,保证培训质量,学校建立校领导、主管部门、承办部门三级教学督导机制,覆盖所有培训项目。

第五章  学生培训

第十五条  学生培训包括:收费培训,国家拨款免费培训,由相关单位提供经费支持的培训。

第十六条  二级院部可确定一个品牌培训项目,面向全校学生开展培训,其他面向学生的培训原则上限在本院部学生中开展,特殊情况需跨院部办班,由成人教育培训部(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协调。

第六章  社会培训

第十七条  社会培训包括:收费培训,国家拨款免费培训,由相关单位或个人提供经费支持的培训。

第十八条  社会送训单位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具备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二是具有支付能力,能够按协议按时支付培训经费。

第十九条  成人教育培训部(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社会培训项目引进、协议签订、培训项目调配、培训实施过程督导、培训质量评估、培训经费审核。培训承办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章 职业技能培训

第二十条  职业技能培训指:为考取《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的某项职业资格证而组织的培训。

第二十一条  培训承办单位原则上不组织《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以外的,社会认同度不高,由部、办、委以下单位或协会颁证的职业技能培训。 

第八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各类培训项目经费必须进入学校财务账户,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学校根据《湖南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湘财行发[2017]7号)和《湘潭医卫职业技术学院继续教育创收资金分配和管理办法》文件精神,按照合同约定管理项目经费。

第二十三条  收费项目主要有:培训费(住宿费、伙食费、师资费、场地/资料/交通费)、代收费(报名费、报考费、教材费、办证费)等。

第二十四条  收费标准。根据《湖南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湘财行发[2017]7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价费 [2015]655号)文件规定,我校培训费标准审批程序为:培训承办单位根据办学成本核算,初定收费标准,经成人教育培训部(继续教育学院)初审,报分管校领导审核,校长审批确定。

第二十五条  培训成本支出。培训成本是指在培训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该培训项目相关的费用。主要有:师资费(含教师讲课课酬、教师住宿费、教师伙食费、教师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场地/资料/交通费、设备费、材料费、班主任课酬、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其他费用。

(一)师资费(含教师讲课课酬、教师住宿费、教师伙食费、教师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场地/资料/交通费报销标准按《湖南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湘财行发[2017]7号)确定的综合定额标准以下报销。

(二)设备费、材料费按实报销。

(三)按每班50人编班,按200元/班的标准支付班主任费,每增加1人增加4元。

(四)兼职教学督导员教学督导课酬按实际课时按学校平均课酬计酬。

(五)专家咨询费参照《湘潭医卫职业技术学院科研课题资金开支与报销细则》确定的标准执行。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700-10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500-7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议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6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100-2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50-10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六)其他费用。指开支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不得用于旅游、劳保福利、娱乐、家庭消费性和个人生活性支出及与培训无关的支出。

第二十六条  合作单位管理经费和工作经费支出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未按程序审批,擅自开办培训班者,责令停办,并收缴所有经费。

第二十八条  不认真履行培训职责,日常管理混乱,培训质量得不到有效保证者,发生一次进行约谈,发生两次通报批评,发生三次取消该单位培训资格,三年内不得承办培训项目。

第二十九条  在培训组织和实施过程中,如发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追究负责人和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章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成人教育培训部(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湘潭医卫职业技术学院

2018年3月15日


湘潭医卫职业技术学院培训审批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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