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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医卫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
2018-04-11 10:21 | 编稿:校发 9号 

湘潭医卫职业技术学院

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职业技能鉴定是指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通过各级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技能鉴定中心等权威认证机构,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和鉴定,对合格者授予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本办法所指鉴定主要指:根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组织的鉴定。

第二条  学校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由成人教育培训部(继续教育学院)归口管理,具体由学校职业技能鉴定所和对口专业二级学院合作实施。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学校职业技能鉴定所职责

1、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推广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2、负责制定学校职业技能鉴定制度,制定年度职业技能鉴定计划,监督检查二级学院(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做好年度工作总结,向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职业资格鉴定项目和新增工种项目。

3、实施规定范围内的职业等级技能鉴定工作,统一管理学校职业技能鉴定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发放工作,负责全校职业技能鉴定咨询服务和信息统计工作。

4、做好职业技能考评员队伍建设工作。

5、负责全校学生职业技能鉴定的报名复审、证书办理和核发工作,建立、管理好学生证书档案。

6、严格遵守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程序和标准,公开、公正、公平开展鉴定工作,保证鉴定质量,确保鉴定信誉,打造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品牌。

第四条  二级学院(部)职责

1、在学校职业技能鉴定站的业务指导下,负责本学院(部)职业技能鉴定过程中的学生组织、考场准备及耗材购置等工作;

2、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学生就业的实际需要,响应专业教学计划要求,制订年度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计划,并上报学校职业技能鉴定所;

3、向本学院(部)学生宣传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4、按工种分别组织学生报名、收费和发证,对报名资格进行初审;

5、在学校职业技能鉴定所的业务指导下,具体实施相应工种的职业培训;

6、负责本学院(部)职业技能考评员队伍的建设、管理和培训工作;

7、负责本学院(部)学生职业技能鉴定试卷、职业技能鉴定审核表的收集、归档工作。

8、做好每次职业资格培训鉴定的工作计划和总结。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五条  鉴定申报

1.申请参加鉴定的学生持相关资格证明材料(在校学生凭学生证和身份证复印件)到所在二级学院(部)报名填表,由二级学院

(部)安排专人收集相关材料及报考费用;

2.二级学院(部)将所收鉴定费用上交学校财务,由学校统一上缴省、市鉴定中心;

3.二级学院(部)将核准无误的学生报名数据和相关表格统一报学校职业技能鉴定所,学校职业技术鉴定所将学生数据录入技能鉴定报名系统,然后将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表和名册等相关资料报上级部门审查,办妥鉴定申报手续。

第六条  鉴定实施

1.根据鉴定要求,学校职业技能鉴定所在规定时间内联系确定好本次鉴定试卷和考评员,会同相关二级学院(部)做好接待准备工作;

2.二级学院(部)根据鉴定工种要求在学校职业技能鉴定所的指导协调下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3.学校职业技能鉴定所按相关鉴定要求上报考务资料、鉴定成绩和考试答卷及鉴定作品等资料。

4.高新技术职业技能考证为综合性平台考试,可为多个工种提供考证操作,由学校职业技能所统一组考和考务安排。

第七条  核证办证

学校职业技能鉴定所在规定工作日内为鉴定合格学生办理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二级学院(部)专人领取证书,并做好发证工作。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八条  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是一项帮助学生拓展就业能力的非赢利性教育培训工程,其收费严格按照物价部门审批的收费标准或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收费标准以及相关部门、行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九条  职业技能鉴定费收取按《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我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人社发[2017]105号文件执行。

1、职业技能鉴定收费分为考务费和考试费。考务费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向直接组织实施职业技能鉴定考试的单位收取。考试费由直接组织实施职业技能鉴定考试的单位向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试的对象收取,主要用于上缴考务费、人员办公经费、报名组织、场地租赁、设施设备购置、原辅材料耗费、能源消耗、试卷保密、工件检测、阅卷评分、论文业绩评审、监考巡考、质量督导等相关费用。

2、职业技能鉴定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职业技能鉴定收费单位执收时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收费收入应缴入同级国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条  职业技能鉴定费支出按《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我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人社[2017]105号)、《关于进一步强化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湘人社鉴函[2014]22号)和《湘潭医卫职业技术学院继续教育创收资金分配和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第十一条  经学校批准组织的其它鉴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学校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成人教育培训部(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湘潭医卫职业技术学院

                                                                    2018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