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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医卫职业技术学院领导干部问责制实施办法
2019-04-17 15:55 | 编稿:葛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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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强化领导干部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规范对学校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保证政令畅通,提高执行效能,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担任学校副科级以上(含副科级)职务的校管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

  第三条  对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应当坚持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的原则。

  第四条  问责工作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实施,由学校党委会研究决定问责事项,并作出责任追究处理决定。

  第五条  领导干部受到学校责任追究处理,同时还需要追究其他纪律责任的,依照中央省市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  领导干部在决策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对涉及学校事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和涉及学校项目申报、评优评奖、职称评定等决策事项,未按规定程序和议事规则进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对涉及面广、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未经校行政或党委会议审定,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决策失误导致大规模集体上访或者重复上访,或者引发其他严重社会矛盾的;

  (四)决策失误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资源浪费或者其他恶劣影响的。

  第七条  领导干部在本职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对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机关的决定、命令和工作部署贯彻执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校党委或校行政的决定,致使专项工作延误而严重影响学校全局工作的;

  (二)对涉及师生合法权益包括奖助学金评定发放、兵役和就业政策落实等重大问题处理不当,或者对群众的合理诉求置之不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因滥用职权或失职渎职,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防范不力,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或者对突发事件和其他重要情况缓报、漏报、瞒报、谎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在各类招生招聘考试、招标采购、工程基建和维修、教材征订、考级考证、网络信息管理、财务管理和经费使用等工作中,违规办理,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和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设立“小金库”的;存在严重的铺张浪费现象,在学校和社会上造成较坏影响的;或者截留、滞留、挤占或者挪用专项资金,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违反保密规定或档案管理规定,导致重要档案资料遗失或损坏而无法补救,对学校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九)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或履行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不到位,酿成重大安全事故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十)未经批准,违反印鉴管理规定,擅自以学校或单位(部门)名义对外签订经营、培训、技术开发、合作办学、资产租赁等经济合同或其它协议,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十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纪违规现象和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坚决制止,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二)其他给学校利益、师生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失职渎职行为。

  第八条  本单位(部门)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的,按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九条  对领导干部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诫勉谈话、停职检查、调整职务、引咎辞职、降职、责令辞职、免职。

  第十条  领导干部具有本办法第六条至第八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对存在的问题整改补救不力,屡次出现同类问责情形的;

  (五)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具有本办法第六条至第八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情节。

  第十二条  受到问责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评选各类先进和职称评聘、晋升的资格。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领导干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由校党委、行政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还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对降职使用的领导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对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启动问责程序

  纪检监察、组织部门发现领导干部有下列问责情形的线索,经学校党委会批准,可以启动问责程序:

  1.师生群众或者其他组织的检举和控告;

  2.司法机关提供的情况及意见、建议;

  3.在处理重大事故事件、查办案件、巡视巡察、审计调查等工作中发现的和上级交办的线索;

  4.在干部考核、工作检查中发现的应当问责的线索;

  5.新闻媒体曝光的事项;

  6.其他途径发现的应当问责的线索。

  (二)进行调查核实

  对于检举控告、审计调查、处理重大事故事件、查办案件、新闻媒体曝光等途径发现的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对于在干部监督考核、工作检查考评过程中发现的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由组织部门负责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

  问责调查组应当听取被问责对象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问责调查实行回避制度。有关工作人员与问责对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问责事项的,应当回避。

  (三)提出问责建议

  调查结束后,问责调查组根据收集的证据和了解的情况写出调查报告,并向学校党委提出问责建议。

  (四)作出问责决定

  问责调查组将调查报告及有关材料、问责建议提交学校党委会集体讨论,由校党委会作出问责决定。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校党委会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五)制作《问责决定书》

  由负责调查的部门草拟并制作《问责决定书》,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部门等内容。作出责令公开道歉决定的,还应写明公开道歉的方式、范围等。

  (六)办理问责手续

  校党委作出问责决定后,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办理相关事宜:

  1.委派专人将《问责决定书》送达被问责的领导干部本人及其所在单位(部门),并与被问责的领导干部谈话,做好其思想工作,督促其做好工作交接等后续工作;

  2.将被问责的领导干部的执行情况报告校党委,并按规定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备案和存档;

  3.涉及被问责对象其他违纪问题线索由学校纪委、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按相关工作程序另行处置。

  第十四条  被问责的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学校党委提出书面申诉(由负责调查核实的牵头部门受理)。学校党委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部门)。

  经复查,与事实确有出入的,应当及时变更问责决定;如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应当撤销原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当事人澄清事实、恢复名誉。

  第十五条  被问责的领导干部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十六条  问责决定一般应当向全校公开。

  第十七条  党纪法规以及有关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检监察审计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湘潭医卫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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