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
全体教职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等相关规定,2022年度(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应于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内完成。纳税人可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年度汇算清缴(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税务部门推出预约办理服务,有汇算初期(3月1日至3月20日)办理需求的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通过个税APP预约上述时间段中的任意一天办理。3月2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无需预约,可以随时办理。
注意事项:
如2022年没有填写专项附加扣除,可在“个人所得税APP”首页的“专项附加扣除填报”中补填2022年专项附加扣除后再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计划财务处
2023.3.1
附件一:“个人所得税APP”汇算清缴操作流程.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