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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宿舍管理的通知
2007-04-16 10:23 | 编稿:赵宇杰 

 

关于进一步加强

 

高等学校学生宿舍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高教(教育)厅(局),国家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

1998年国家教委第十次扩大会全以来,高等学校学生宿舍的管理普遍有所加强,初步扭转了管理上的混乱局面。但是,在高等学校学生宿舍的管理上仍有一些漏洞;在一些高校,小商小贩到学生宿舍兜售商品和校外人员随便出入学生宿舍的情况仍未禁绝;学生宿舍屡屡发生偷窃案件;仍有校外人员长期混住在学生宿舍。最近,个别学校甚至发生校外人员手持凶器闯进学生宿舍殴打学生,学校男性宿舍管理员利用职权污辱女学生等极为恶劣的现象。现有必要重申,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等学校应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委员会令第13号《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进一步加强学生宿舍管理。

1、各高校要切实建立和健全学生宿舍管理制度,指定职能部门负责管理,在宿舍楼(区)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

2、校外人员进入学生宿舍要履行登记手续。不允许小商小贩进入学生宿舍兜售商品。

3、学生宿舍不留宿异性。

4、一般不得在学生宿舍留宿校外人员。遇有特殊情况需留宿校外人员,应当报请学校有关机构许可,并进行留宿登记,留宿人员离校应注销。学校有关部门要定期对学生宿舍进行检查。

5、要加强女生宿舍的管理。有条件的学校应逐步做到单独设置女生宿舍楼(区)。条件尚不具备的学校,也要做到男女生宿舍间有必要的隔断措施。女生宿舍应由责任心强的中老年女同志担任管理人员。除执行房屋修缮、校产清查和检查卫生等公务外,男性不得进入女生宿舍。女生宿舍楼(区)要设立会客室,为来访和会客创造必要的条件。

6、学校保卫部门应加强对学生宿舍的安全保卫工作。

请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等学校结合本地区、本校实际情况,贯彻上述意见,健全和完善学生宿舍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