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科研处 > 科研成果
略论新颁《护士条例》对护理专业教育若干方面的影响
2008-06-10 10:33 | 编稿:刘佳 

略论新颁《护士条例》对护理专业教育若干方面的影响

由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温家宝总理签发的《护士条例》已于2008512日起生效执行。同时,与之配套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也由卫生部、人事部联合公布。新颁布的《护士条例》与1993326日执行的《护士管理办法》具有质的区别:一是前者属行政法规,法律效力高于后者;二是前者在后者的基础上衍化出来,突出了法规的专门化与体系化的特点;三是前者在立法目的、护士的界定、护士权利义务的规定的表述上,无论是其内涵还是立法技巧上都是后者无法比拟的。这三点的区别对我们护理教育工作者来讲尤为重要。因为,这是在法律上明确了护士的执业品质,也是就是提出了护理教育的原则性标准,这是我们要能敏锐捕捉到的信息。故本文就这一方面提出了一些粗略的看法,以期引起各位教师在此基础上进行广泛而深入的研究,共同来搞好我院的护士专业教学,进一步提升我们的教育品质。

一、《护士条例》将护士与护理事业提高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法律高度,对护士的整体素质提出了新的要求。

《护士条例》第一条:为了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保障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而93年的《护士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护士管理,提高护理质量,保障医疗和护理安全,保护护士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作为立法目的,两者的表述差距是异常明显的。《条例》第一条的表述突出了护士的主体地位,突出了护理学科的独立性,赋予了护士与护理更高的职责与义务,使之与医疗和医师处于同等的法律地位,这无疑是在护士专业素质上提出了总体上应与医师专业素质相匹配的要求。《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而93年《护士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护士系指按本办法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并经过注册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条例》第一次用规范性的法律语言对护士这一职务进行了界定,扩充与明确了护士的工作领域与工作性质,赋予护士相对独立与自主的工作权限,这给护理事业的大发展、护士职业生涯的发展拓展了一个巨大的空间,使其充满了机遇与挑战,这就使得我们护士应具有良好的自我学习与业务拓展的能力,对护士的整体素质提出了新的要求。

二、《护士条例》对护士提出了更具体与更高的法律义务,从而也就是对护士知识结构、专业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

《护士条例》第十七条: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应当向该医师所在科室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而93年的《护士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护士在执业中应当正确执行医嘱,观察病人的身心状态,对病人进行科学的护理,遇紧急情况应及时通知医生并配合抢救,医生不在场时,护士应当采取力所能及的急救措施。比较两者,我们可见《条例》第十七条课赋给护士的义务要比《护士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要高得多。《条例》第十七条法定义务的设置,也相应提出了护士专业能力标准与知识结构标准。它要求护士能在第一时间发现患者病情的变化,并迅速判断病情发展趋向,向医师报告或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这种紧急救护就患者病情而言是必要的、得当的,而不是就护士本身能力而言的,如护士的紧急救护达不到该病情所要求的必要水准,而导致患者死亡或其它严重情况的发生,则护士的护理行为就存在过失,将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故而这一义务的课赋对护士的专业能力提出了相当高的要求,不可小视之。此外,《条例》第十七条同时规定了护士有熟练掌握相关医疗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义务,这就使得护士应有一个较宽的专业知识结构才能担当此项义务。

三、《护士条例》对护士执业证书取得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同时,也使得护理教育机构教学效果的评价直接社会化。

《护士条例》第七条: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三)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四)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而93年的《护士管理办法》第七条:获得高等医学院校护理专业专科以上的毕业文凭者……可以免于护士执业考试。《条例》的规定排除以往法规的歧视性做法,使得中专生、大专生与本科生在执业资格考试上一律平等,充分体现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当然,给我院的中专生、大专生也带来了更大的压力,毕竟是与本科生一同考试,试卷也许会提高难度。

同时,与之配套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在公告的期限内,到毕业学校所在地的考点报名。第十二条:申请人是在校应届毕业生的,应当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学校办理集体报名手续,……。这样一来,学校集体组织报考,其考试的合格率就会成为社会检验学校教学质量的一个重要的标准,而且很容易在全省、全国范围内排出名次来。有鉴于些,我们得未雨绸缪、深入研究、详作布置,争取以好的成绩来迎接社会的检阅。                                (李建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