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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关于《湖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的实施办法
2014-03-19 11:29 | 编稿:肖瑾 

湘潭市关于《湖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的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广大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和合法利益,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促进学校依法治校和完善现代学校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湖南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湖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市域内公办的幼儿园和各级各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

  第三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依法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有效平台,是学校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的重要渠道。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规定,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投资、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奖惩办法 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决策,讨论通过后由校长颁布实施。同级工会组织作为教代会常务机构督促学校行政按照教代会表决的结果严格执行。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每年对学校领导干部进行一次民主评议,其评议结果作为被评议者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九)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九条 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与学校签订聘任(用)合同,具有聘任(用)劳动关系,为人正派,办事公道,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能如实反映教职工意见的工会会员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教职工代表实行任期制,学校基层工会教职工代表任期3年,乡镇联合工会教职工代表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教职工代表中应有教师、工人、管理人员、党组织和工会负责人等各方面人员。一线教师代表(不含中层正职及以上的管理人员和领导)不少于代表总数的60%。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应有适当比例。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与学校解除聘任(用)合同或者不称职的,原选举单位可依照规定程序进行更换或撤换。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学院、系(所、年级)、室(组)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可以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组),并推选出团(组)长。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学校党政工主要领导一般应是教代会代表,但必须按民主程序进行推选,将他们的名额分配到有关选举单位参加选举,不占该选举单位的名额。

教代会代表必须获得选举单位半数以上的同意票才能当选,并经公示无异议后,发给代表证。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权提出提案和议案。

  (二)有权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有权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有权对学校和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有权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对本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不落实的,有权向学校领导、上级工会和有关部门反映。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有权向上级工会、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政议政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决定,依法行使职权,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深入调研,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切实维护广大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准则,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在推进学校改革与发展、促进师德师风建设、维护校园稳定中起表率作用。

(六)协助学校党政工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积极维护教育和教师的形象。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四条 有教职工50人以上的学校,应当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足50人的学校,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教职工大会制度的性质、职权、工作程序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相同。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可兼任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合并召开。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名额按教职工人数确定:教职工在50100人的,代表名额不低于30%;教职工在101200人的,代表名额为25%30%;教职工在201500人的,代表名额为20%25%;教职工在5011000人的,代表名额为10%20%;教职工在10015000人的,代表名额为6%10%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遵守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期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党政工领导研究,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学校基层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每3年为一届,乡镇联合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每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召开,征得多数代表同意可以延期,并报上级工会备案,但延期不能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实行教代会报告制度。各级学校应在每次教代会召开前一个月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主要议题向上一级教育工会申报,会后15天内将会议的情况向上一级教育工会报告。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教职工代表出席。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学校不是代表的市、县(市)区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学校二级单位党、政、工主要负责人、民主党派负责人和离退休教职工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除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外,其他权利和义务与正式代表相同。特邀或列席代表人数不超过正式代表的10%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因各种原因请假不能参加选举或表决的代表应视为缺席,不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票和表决。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党政工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51%以上。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研究、处理专门业务工作。闭会期间则在学校工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  高等院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中,教师代表应占51%以上。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行委员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六条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并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并在教代会召开前一周将校长工作报告、方案(草案)文件等相关资料发给全体教代会代表。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执行和提案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组)及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维护教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的学校,其执行委员会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可承担前款有关职责。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为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教代会提案工作

 

第二十八条   教代会建立健全提案征集、办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提案征集表由学校工会或提案小组在教代会筹备工作开始时印发给教代会代表,并告示提案征集的起讫时间。

提案一般应由1人提议,2人以上附议,也可以代表小组名义集体提出。提案内容应围绕教代会中心议题和教职工关心的问题;每个提案应包括案名、案由、解决措施及建议等内容。

第三十条  提案小组负责提案收集、整理、审核、受理工作。

受理条件:是否属于本校和教代会的职权范围,有没有实施价值和实施可能;是否正确体现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和提案要求。

符合受理条件的提案经校长签署意见后交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确定专人限时认真处理,做到条条有答复,件件有着落。

对没有受理的提案,提案小组应向提案人说明原因。

第三十一条   提案承办人应在收到提案三个月内,将提案处理意见或落实情况反馈给提案人。

提案小组应在下次教代会上对提案的办理,落实情况作出专题报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学校可以在其下属单位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该单位范围内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县(市)区教育局和教育工会、市直学校(院)应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相应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教职工大会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民办学校仍按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工会2010613日印发的《湖南省民办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湘潭市教育局、湘潭市教育工会负责解释,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