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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医卫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
2015-10-14 11:10 | 编稿:陈丹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依法设立校学术委员会,下设教学委员会、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科研与学术道德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教学院(部)根据需要,自主确定设立学术分委员会。

第三条  学校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专业(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学校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教学院(部)学术分委员会是其所属单位的最高学术机构。学校各专门委员会和教学院(部)学术分委员会为校学术委员会的延伸机构。经校学术委员会同意,学校可根据需要调整专门委员会。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应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须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组成

    (一)校学术委员会由不同学科、专业的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和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组成。人数为不低于23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3;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部)行政主要负责人的委员数,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3。每个院(不含继续教育学院)部1-4人(每届每个院部具体委员数,在换届前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确定)。

学校根据需要聘请校内退休教授,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三)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3人,秘书长1人。

    (四)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处理校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秘书处设在科研处,秘书长由科技处处长兼任。

第七条  专门委员会组成

(一)各专门委员会委员人数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一般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原则上由校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担任。
   
(二)各专门委员会设立办公室,教学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办公室主任由教务处长兼任;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人事处,办公室主任由人事处长兼任;科研与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科研处,办公室主任由科研处长兼任。各专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专门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八条  分委员会组成

    二级教学院(部)如设立学术分委员会,分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秘书的人数,可参照本章程确定,但分委员会主任委员必须由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担任。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学术委员会委员和专门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分委员会委员由二级院(部)负责人聘任,任期一般可为4年,可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原则上连任的委员人数不高于新一届委员总数的2/3

    第十条  校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应根据国家和教育部相关政策以及本章程制定相应的专门委员会规程、分委员会章程,其中:专门委员会规程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分委员会章程报校学术委员会审定。

   第十一条 各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专业(学科)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较高的学术成果;

(三)不为私利,有大局观,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较强的责任心;

(四)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五)具有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青年教师为40岁(含)以下。

(六)身体健康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产生办法

(一)委员产生办法

委员候选人采用个人自荐与自下而上民主推荐、校长办公会议审查确定的方式产生;委员由全校副高级(含)以上职称人员,对委员候选人进行等额选举的方式产生。

(二)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产生办法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民主推荐)、全体委员投票选举产生。

(三)特邀委员产生办法

特邀委员由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四)秘书长产生办法

秘书长由主任委员提名,全体委员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 校专门委员会委员、学术分委员会委员产生办法

校专门委员会委员、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和秘书的产生办法,根据经校学术委员会审定的规程、章程各自确定。最终组成人员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四条 各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相应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工作变动、调离或退休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五条 委员空缺时补选办法

校学术委员会出现委员空缺时,原则上由校长从空缺委员所在院(部、或部门)中提名,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表决补选,校长聘任。

各专门委员会、院(部)学术分委员会出现委员空缺时,按各自规程规定程序补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职权

(一)在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进行审议:

1、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2、专业(含专业方向)设置(含新增、调整、停办);

3、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专业(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4、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学校年度人才培养质量报告;

5、学历教育的人才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

6、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7、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8、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9、学校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二)在学校实施以下事项前,对其学术水平进行评定:

1、学校教学、科学研究项目立项、结项及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项目及成果奖;

2、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的学术水平;

3、学校设立的各类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4、学校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三)在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提出咨询意见:

1、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2、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3、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4、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5、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四)对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进行受理和裁决

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七条  各专门委员会应依据本《章程》和《专门委员会规程》、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校学术委员会授权,开展工作,行使职权,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教学委员会

教学委员会是对学校教学工作进行咨询、审议、监督和指导的学术机构,主要工作职责是:

1、负责学校专业建设与发展规划、建设、调整、预算等重大事项的审议;

2、负责专业设置、专业建设、课程与教材建设、教学质量保障和实践实验教学等方面的研究与咨询、指导与服务、评估与审议;

3、审议重大改革方案、教研教改立项和课程建设规划等;

4、评审推荐教学建设项目、教学成果、教研教改项目;

5、对专业建设、教学管理、实验室建设方案、教学质量控制等方面事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

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是对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工作进行咨询、审议、监督和指导的机构,主要工作职责是:

1、负责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推荐;

2、审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等;

3、对师资队伍建设方案,师德建设、教师的培训与考核工作等提出建议和意见;

4、评审优秀教师等。
   
(三)科研与学术道德委员会

科研与学术道德委员会是对学校科研、学术道德、学术规范、学术风气建设的监督、指导和咨询机构,主要工作职责是:

1、审议学校科研工作规划;

2、评审推荐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

3、对学校科研工作等事宜提出意见和建议;

4、负责审议学校学术道德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制度;

5、负责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对有关学术道德问题进行独立调查,并向学术委员会提供明确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
  第十八条  教学院(部)学术分委员会

教学院(部)如设立学术分委员会,则学术分委员会是其所属单位内的最高学术机构,应依据本《章程》和《分委员会规程》开展工作,行使职权,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审议本单位师资队伍、学科与专业、实验室建设及人才培养计划等;

(二)对教师职务晋升进行学术能力、学术道德、学术水平评价;

(三)评审推荐本单位申报的各类科研项目和成果奖励;

(四)负责本单位学风维护和学术道德建设的有关工作;

(五)负责完成校学术委员会委托的其他学术事项。

第十九条 各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特邀委员根据学校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二十条 各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遵守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二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运行制度

(一)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二)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须向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请假,不能委托他人代为参加或投票,并在会议记录上载明。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须要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三)需校学术委员会及专门委员会决策、审议、评审和咨询有关学术事项时,一般情况下,相关部门须提前将议题及有关材料按规定程序报送学术委员会及相关专门委员会秘书处,由相关秘书处发送相关委员。

会议材料要求齐全、完整、规范,评议事项需以投票方式做出决定的,必须提前准备好选票。

(四) 校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一般事项以与会委员的1/2(含)以上同意为通过;重大事项须要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表决事项时,一般须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选票汇总表应由主任委员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委员签字后存档。

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须要回避。

(五)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可邀请相关专家参加会议讨论,充分听取意见;必要时,学术委员会可要求相关当事人到会陈述意见或接受询问。可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公示,需要送达的,应当在决定做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向相关单位或个人送达。

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六)校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教学委员会、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科研与学术道德委员会承担相关职责、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十二条 校专门委员会和分学术委员会运行制度

(一)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和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规程、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二)专门委员会须将审议通过的事项向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三)学术分委员会应着眼大局,工作应服务于整个学校的建设和发展。

    第二十三条  各级学术委员会每次会议都应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并由主任委员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委员审核、签字存档。

第二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秘书长、专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分委员会设立秘书,如不是委员,应列席相关的委员会会议,并可参与讨论,但不参加表决。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应根据学校安排,撰写年度报告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未尽事宜需要补充、修改,须由校学术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后方为有效。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此前发布的有关规章、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