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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医卫职业技术学院关于排课、调课、代课、补课、停课的暂行规定
2016-04-01 17:26 | 编稿:公共思政课部 

湘潭医卫职业技术学院关于排课、调课、代课、补课、停课的暂行规定

 

课表排定实施后,各单位和任课教师都必须严格按照课程表开展教学活动。教学进程中,未经开课单位、修课学院及教务处同意,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任何人不得擅自调课、停课、调整任课教师和改变教学进程,若有违反,按教学事故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为保障学生的学习权益,对调、补、停、补课作如下规定:

 

(一)调课

1、教师因病或其它特殊情况需要调课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1)调课手续:原则上必须由教师本人办理,办理时应填写《调课申请表》,同时提出补课安排意见,由教学单位教学负责人审核签字,一式四份:一份送教务处,一份送督导室,一份送对应的调课班级,教学单位自留一份。

2)调课审核依据:因病申请调课教师须出示病情诊断书,因公出差调课者须出示经二级学院主管教学副院长签批的批示或会议通知等,否则不予办理。

3)调课审批:调课6节以内由教学单位教学负责人批准,报教务处备案;调课在7节以上的,由教学单位教学负责人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

4)办理时间:教师至少提前一至二天办理有关手续,坚决杜绝临上课前调课的现象。如因特殊原因不能自己办理的,一般应在上课前一天,最迟在上课前30分钟通知教学单位教学负责人并由教学单位的教学秘书课前通知学生,但事后一天内应到教学单位说明情况,补办调课手续。教职工不得口头请假、请他人带信请假或离岗后补假。凡不履行请假手续或手续不全而擅自离岗者,均按旷课处理。

5)教师本人、教师与教师之间、教师与学生之间不得私自调课。

2 因教学单位的特殊原因需进行调整,须按下列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1)临时调整的由教务处处长审批,送教务处教务科备案,跨单位的教学临时调整的,还须由课程所在教学单位于教学活动开始前与学生所在教学单位协调好。

2)长期调整的由学院主管领导审批,送教务处教务科备案,跨单位的调整,还须由课程所在教学单位于教学活动开始前与学生所在教学单位协调好。

3)非教师原因调课的,有关教学单位必须作出相应的书面说明,写出调课申请,由教学单位教学负责人签署意见,报相关负责人批准。

3、由学院统一调整的课程,以教务处下达的“调课通知”为准。 

4、凡有调动的课程,由各相关教学单位及时通知学生、学生所在教学单位及任课教师。

 

(二)代课

1、任课教师因病因事请假超过1周或12节以上,教学单位教研室应指派其他教师代课,如确无人代课时,教研室应在教师调课申请中予以说明情况。

2、一周以内的临时性代课,至少须提前二天办理手续,由教学单位教学负责人批准并报教务处、督导室备案,一周以上者须经教务处处长批准。

3、主讲教师因公、因病或因事请假超过一个月者,将更换任课教师。由教学单位教学负责人批准报学院主管领导审批,报教务处、督导室备案。

4、课表制定并下发后,一般不得更换任课教师,如遇特殊情况,的确需要更换时,各教学单位应提前一周提出书面报告,经教务处核准报主管院长审批后,方可更换任课教师。

 

(三)补课

1、非国家法定假原因造成的停课必须按下列要求进行补课。

1)因教师调课原因造成的停课,且要在停课后的二周内进行补课,补课时间、地点,由任课教师本人通知所在班级学生,无故不补课的,要按教学事故处理。

2)因教学单位原因或因学院决定的临时性全校活动与课表有冲突或因临时停电或其他事故的停课。由相应教学单位安排,由教务处协调,统一进行补课。

2、鼓励因节假日、运动会或其他原因造成的停课太多,而影响教学任务的完成的教师利用学生自习时间进行补课。

3、需要超出课时补课的,可由任课教师提出申请,经教学单位教学负责人审核签署意见,由教学单位安排补课。

 

(四)停课

1、学校严格控制停课。因特殊情况确需停课的,须经主管院长或院长办公室会议决定。

2、因停课影响的主要课程由各教学单位安排教师在其它时间补上。

3、停课通知由教务处教务科负责下达到各教学单位,各教学单位作具体停课安排,及时通知有关教师和班级,并做好记录。

 

教务处 

 

2016-03-25 17:1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