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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医卫职院关于违反师德师风行为处理的暂行规定
2016-08-27 10:24 | 编稿:纪委葛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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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大力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根据《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师[2014]10号)、《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的若干意见》(湘教发201452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人社部函[2012]29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开除。对严重违法违纪的及时移交相关部门或司法部门处理。对教师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监管不力、拒不执行处分、拖延处分或推诿、隐瞒情况,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一)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

1、在网上散布有损党和国家形象、破坏国家安定团结的言论,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2经学院同意,以学院名义擅自组织或参与招生、办班、办学等行为,给予警告处分;办班办学人数较多(2个以上班级或50人以上的),损害学院合法权益的,给予记过处分;给学校造成严重影响的(即上级相关部门转来批示的;有关省市媒体曝光的;各类人员集体上访、堵门的;严重影响学院正常工作教学秩序的。下同),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直至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开除处分;

3、未经学院同意向学生收费、或以替学生代买代购为名,为自己或有关利益集团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处分;乱收费折合金额在5000元以上至20000元的,给予记过处分;20000元以上的,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处分,直至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开除处分;所收费用均应退还或上缴。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1、擅自在课堂上发表违反四项基本原则、损害党和国家形象言论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2、擅自组织集会、论坛、沙龙和低俗的演讲、演出活动或邀请外来人员、团体在集会、课堂上发表有损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给予记过处分;

3、向学生推销或赠送国家明令禁止的宣传品的(含书刊杂志、电子书刊杂志、反动淫秽宣传品等),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1、请他人代写学术论文,或未参加实际研究及写作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或在公开发表的学术作品中侵占、引用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科研成果而不标明出处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低或撤销其专业技术职务等处分,同时取消由此获得的各种奖励和荣誉,停止其职称申报及职务晋升;

2、违规使用科研经费,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使用与课题无关的票据报销科研经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的处分,同时暂停项目经费拨款或终止项目执行;

3、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或对学校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术道德行为的,学校视情况给予警告及以上的处分。

   (四)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兼职兼薪的行为

1、未经学院批准兼职兼薪,尤其是到与学院有利益冲突的单位兼职的,一经查处,严格问责,并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2、兼职期间擅自以本单位名义对外开展各类活动的,给予记过处分;让学院卷入因其兼职行为所产生的技术、经济、法律纠纷,给学院造成严重影响的(同上),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或撤销职务,直至解除聘合同或者开除处分;

3、兼职者在兼职单位擅自使用学院的发明成果、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除赔偿学院损失外,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直接经济损失5000-200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直接经济损失20000元以上者,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处分,直至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 

(有关兼职兼薪的规定另行文)

    (五)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等工作中徇私舞弊

1、凡参加可能影响考试、推优的学生及家长宴请的,给予警告处分;

2、凡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工作中,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财物,应如数退还,并给予警告处分;收受有关的礼品礼金等折合金额达1000元,给予记过处分;收受礼品礼金等折合金额达10000元以上,给予降低职务等级处分;收受礼品礼金等折合金额达20000元以上,给予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处分;

3、凡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工作中,向学生及家长索要礼品、礼金等财物,应如数退还,并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索要礼品礼金折合金额达1000-5000元,给予降低职务等级处分;索要礼品礼金折合金额达5000-20000元,给予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处分;索要礼品礼金折合金额达10000元以上,给予解除聘用合同或开除处分。

4、考试前有意泄漏试卷,或在考场协同学生作弊者,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支付的旅游、健身休闲等娱乐活动

1、凡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的,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支付的旅游、健身休闲等娱乐活动的,应如数退还,并给予警告处分;收受有关的礼品礼金等折合金额达1000元,给予记过处分;收受礼品礼金等折合金额达10000元以上,给予降低职务等级处分;收受礼品礼金等折合金额达20000元以上,给予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处分;

2、凡向学生及家长索要礼品礼金,应如数退还,并给予记过处分;索要礼品礼金折合金额达1000元--5000元,给予降低职务等级处分;索要礼品礼金折合金额达5000元--10000元,给予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处分;索要礼品礼金折合金额达10000元以上,给予解除聘用合同或开除处分。

(教师接受慰问品的规定见附件)

   (七)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1、向学生发送带有下流语言、挑逗性语言短信、强行给学生讲性经历、观看淫秽视频资料的,或教师进入异性宿舍与其进行单独谈话,给予警告处分;

2、老师与异性学生在室外偏僻的地方,或在室内关着门或开着门但他人不能随时看到的地方,进行单独谈话,给予警告处分;

3、故意触摸、碰撞学生隐私、敏感部位,对学生造成身体、精神伤害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4、利用职务便利引诱、胁迫异性与其发生性关系,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直至解除聘用合同或开除处分;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1、工作时间打牌、下棋、参与赌博、上网炒股、玩游戏、观看娱乐节目、出入休闲娱乐场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2、机关工作人员无故缺勤或逾期不到岗的,一个学期有1个工作日的给予批评教育;一个学期有3个工作日的给予警告处分;一个学期累计3个工作日以上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教师擅自停课、无故缺课或事先未经教务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变动考试时间、地点,达到一个学期2节的,给予口头批评;一个学期4节以内的,给予通报批评;一个学期4节以上8节以下的,给予警告处分;达到一个学期8以上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因不可抗拒原因未办理相关手续的,应尽快补办手续。

第二条    对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由纪检监察部门牵头组织调查组,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有义务配合调查。

第三条    对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的处分程序、处分的解除以及申诉等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在职在编人员和直聘合同制人员。

第五条    学院师德师风建设实行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二级院部和处室具体落实、教师自我约束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实行一岗双责,各级主要负责人是师德师风建设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上级部门及学院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定条款与国家法律及上级政策、制度、规定相冲突的,以国家法律及上级政策、制度、规定确定的为准。

第七条    本规定由学院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教师接受学生及家长慰问品的规定

 

1、学生在教师节、节假日或学生实习毕业离校时,送给教师的慰问品的范围:鲜花和手工制品,或工艺品;

2、慰问品的价值:每次共计100元以内;

3、当慰问品的价值超过100元以上的必须上交学院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