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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医卫职业技术学院督导工作管理办法
2017-12-22 15:02 | 编稿:郭劲松 

 

校发〔201750

 

湘潭医卫职业技术学院督导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规范学校督导工作,加强督导员队伍建设,提高督导工作水平,促进和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与办学效率,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督导工作的任务是按照国家的教育法规、方针、政策及学校所制定的有关制度,全面了解和督查教师教学、实习实训、学生学习、教学运行、教学改革、教学管理及教学保障、学生管理以及学校中心工作、重点工作开展等情况,及时向教学院(部)及有关职能部门提供信息,提出建议,协助促进良好教风学风的形成,确保教学秩序的稳定和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升。

第二章 机构、成员

第二条 学校实行二级督导。校督导工作由质量与效能考核管理办公室负责实施,并成立督导团。教学院(部)设立教学督导组,接受校质量与效能考核管理办公室指导。第三条校督导团成员由专任督导员、兼职督导员等组成。专任督导员由专职从事督导工作的在职教师或退休返聘的教师、领导干部担任,兼职督导员由当前从事教学工作或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本校在岗人员兼任。校督导团团长从督导团成员中推选产生。

专兼职督导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督导工作,责任心强;熟悉国家相关教育法规以及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在师生中具有较高的威信。

2.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从事过10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或管理工作,教育教学经验丰富;

3.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实事求是,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敢讲真话,廉洁自律。第四条 专任督导员按学校《2017年全员聘用实施办法》予以聘用,聘期三年;兼职督导员则按工作需要进行聘任,聘期三年,可连聘连任,聘任期间如出现缺额应及时补聘。第五条教学院(部)教学督导组由分管教学的副院长任组长,督导员由教学院(部)根据工作需要从本单位在职骨干教师中选聘,聘期为三年,可连续聘任。第三章职能、职责范围

第六条 校督导团相对独立地对全校教育教学科研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评价与指导,对全校的中心工作、重点工作进行督查,发挥督查、推动、咨询和参谋作用。

第七条 校督导团围绕学校确定的教学质量管理目标、教学质量标准,开展教学质量信息的收集、处理、评估和诊断及教学质量信息的反馈等教学质量保障活动,同时对全校的中心工作、重点工作进行督查,以推动工作的顺利开展。专兼职督导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1.对学校教育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和有关规定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2.对学校专业建设和教学改革进行检查指导。

3.对学校实践教学、教学管理、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4.对教师教学工作进行检查,对其效果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5.对全校的中心工作、重点工作进行督促、检查、通报。 6.受学校委托开展其他需要督导的工作。第八条 教学院(部)教学督导组在组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参加本单位教学会议和教学活动,负责对本部门教学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评估与指导,发挥督查、参谋作用,接受校督导团对其工作的检查与指导。

第九条 教学院(部)教学督导组对本单位教研室(实训中心)工作和教师课堂内外教学状况及学生学习情况进行督查,并定期分析研究,提出建设性意见,供联系教学院(部)的领导参考。

第十条 学校、教学院(部)督导机构发现重大教学事故或其它严重的教学问题,应及时将实际情况反馈到教务处及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负责督促落实处理结果。第四章 工作内容、方式

第十一条 校督导团根据学校工作计划及月工作安排,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确定督导工作的重点,按计划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教学院(部)教学督导组根据本单位教学工作重点制定相应的督导工作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教学督导工作。

第十三条 督导工作的内容主要是:教学中重点与热点问题的专题调研;教学状态与质量评估;课堂教学评议;实践教学环节(实验教学、实习、实训、专业抽考、毕业作品等)检查;日常教学与考试检查;教学环境督查;教风与学风检查;学校中心工作、重点工作开展情况等。

第十四条 督导工作的主要方式有:专题调研;抽查教学文件、教案(课件)、作业、报告、方案、总结;听课;召开座谈会;深入实践教学环节(含顶岗实习)进行检查;开展课堂巡查;开展督导接待活动等。

第十五条      校督导团实行值班制和例会制,定期研究督导情况,形成督导意见,向学校提交书面督导报告。对重点问题和热点问题要有专题报告,期末应有全面的工作总结。

第十六条 教学院(部)教学督导组定期总结本单位教学督导情况,向质量与效能考核管理办公室提交书面督导报告。

第十七条 学校、教学院(部)督导机构应坚持督教与督学相结合;检查与评估相结合;监督与指导相结合。发挥督导员的积极性,确立权威性,做好督导信息的管理工作。第五章 检查、考核

第十八条 学校、教学院(部)不定期组织督导员学习领会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与学校的规章制度、重要文件,检查督导机构的工作计划落实情况。

第十九条 学校、教学院(部)督导机构自觉接受广大师生员工的监督,虚心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督导队伍的思想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二十条 学校、教学院(部)督导机构定期检查自身的工作,及时掌握督导员的工作完成情况,及时解决问题。第二十一条质量与效能考核管理办公室组织对兼职

督导员进行考核,每月底公布一次兼职督导员工作完成情况, 每年12月底进行年终考核,考核结果为优秀者,授予年度优秀督导员称号,由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并由二级学院在其年度绩效考核中酌情加分,考核结果为不称职者予以解聘。第二十二条根据工作需要或督导员情况,学校、教学院(部)主管领导可对任期内的督导员解聘。因个人特殊情况,督导员可向主管领导提出辞聘申请。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督导员应积极参加各类教研活动。校督导

团成员参加活动的考勤由督导团团长负责,记录时间、地点、活动内容等。根据工作需要,要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督导员素质。

第二十四条 兼职督导员实行弹性工作制,根据实际完

成的工作量,学校给予一定报酬。一般情况下兼职督导员听、评课一次(一次听1,听完课后参与评议) ,按学校平均课酬计酬。

第二十五条 学校、教学院(部)督导机构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学校、教学院(部)实际,制定相应的工作细则、考核标准,不断提高督导工作的质量。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质量与效能考核管理办公室负

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湘潭医卫职业技术学院

20171115

 

湘潭医卫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1711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