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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法规
关于禁止私设“小金库”的若干具体规定

 

第一条 为了严肃财经纪律,保证我院各项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合理控制资金流向,防止资金流失,加强廉政建设,杜绝贪污腐败。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高等学院进一步强化管理,坚决禁止私设“小金库”有关意见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各单位应认真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财会法规,建立自我约束机制,不得为谋取小团体和个人利益而私设“小金库”。对造成学院资金流失,财力分散,影响学院整体发展的违纪违法行为,必须坚决制止。

第三条 “小金库”的对象和范围

(一)侵占:违反国家规定,超越权限,将学院预算经费转为预算外收入或互相挤占;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劳务、加班费发放标准或虚报、冒领劳务、加班报酬的非法所得。

(二)截留、隐瞒应当上缴的税金、利润或将其他应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

(三)虚列支出:学院下拨的预算经费指标,按规定,其中有一部分是跨年度作废的。单位为此虚报、预列支出,或加大项目成本,将款项领出,收作本单位“小金库”。

(四)资金返还:以合作和交流事项的名义,把国有资金转移到外单位,由外单位又以此作为劳务和酬金返还,或在商品采购活动中收受的“回扣”等,不纳入学院财务管理,而私设“小金库”,谋取个人利益。

(五)自收自支:利用学院现有设备、设施和场所,为院内外单位和个人提供营利性服务,自立标准收取设备使用费、服务费,所收款项不上缴学院,自行支配。

(六)坐收坐支:预算外资金不按“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办理,以收抵支,逃避学院财务的监督和管理。

(七)私存私放:将单位暂时闲置的资金或未及时上缴学院的代收款,长期留置单位流动,以个人的名义存放银行储蓄所或存放在其他地方。

第四条 禁止私设“小金库”,应贯彻以防为主的方针,层层建立经济责任制。从学院领导到财务部门负责人、院内各级经济单位负责人、各级财务人员,都要认真履行职责。在聘任岗位,建立经济责任和廉政责任制的过程中,应作出承诺,保证不在所管辖的单位设立“小金库”。

第五条 学院计财处要加强对二级财务单位的管理和监督,规范二级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学院对所属主要经济单位实行会计人员委派制,如发生违纪和私设“小金库”等行为,学院除对单位作出相应处罚外,并将对被委派会计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条 切实加强收费管理,规范票据使用。院属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印制或购买收据(发票)私自收费。学院所有收费必须在学院计财处的指导和监督下进行;各单位接受各项委托收费,必须将所收款项及时、足额缴存学院。一切合法票据由计财处统一管理和发放,票据使用必须符合规定,公开收费标准,做到亮证收费,充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

第七条 加强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院内各独立核算单位只能在学院资金结算中心开设一个基本账户,未经计划财务处批准,不得擅自在社会银行等金融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第八条 加强财务监督和审计监督。计划财务处应与学院监察、审等部门配合,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财务收支大检查或专项检查工作。学院每半年将进行一次“小金库”自查自纠调查,督促各单位建立自我约束机制

第九条 对私设“小金库”的违纪行为,无论其“小金库”金额大小,都应作如下处理:

(一) 没收非法所得;

(二) 收缴应上缴资金;

(三) 追还被侵占、挪用的资金;

(四) 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在学院组织的财务检查中,对查出有私设“小金库”的单位,应实行经济制裁。计划财务处将停止当期预算经费的使用或扣除其下一年度的经费预算指标;在收缴其非法所得外,处以不超过“小金库”款额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小金库”款额的1—5倍的罚款。

第十一条 凡所在部门有“小金库”的责任人不得参加年终考核、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并按标准扣发其三个月的岗位津贴;对制造、纵容“小金库”的直接责任人和单位领导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湘潭职业技术学院纪委监察室

2005年11月16日

纪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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