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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研管理
湘潭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管理

湘潭职业技术学院
科研管理暂行条例(修订稿)

为了规范学院的科研及科研管理工作,提高科技工作水平,进一步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加速出成果、出人才,发挥科研工作对学院发展的促进作用,根据我院的科研工作现状与发展前景,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我院科研工作必须贯彻国家和湖南省发展科学技术的方针、政策与规划,适应科技体制改革的要求,面向经济建设,面向社会发展,结合学科建设,结合人才培养,以应用基础研究为主,兼顾基础理论研究,形成高职特色。
第二条 我院科研工作坚持“积极支持、有所侧重”的原则,运用竞争机制,突出重点,择优扶持,严格管理,逐步提高我院的科技特色和学科优势。
第三条 学院鼓励申报纵向项目和争取横向项目。积极为科技人员从事科技活动创造有利环境。大力支持跨学科、跨专业、跨单位的协作攻关,以适应当代科技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 科学研究和管理要有领导、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学院的科学研究工作由院长领导,分管副院长具体负责开展工作。院科研处为学院科研工作的统一对外归口管理机构,代表学院对科研工作行使职权并提供服务。各系、部应高度重视科研工作,鼓励支持所属人员从事科学研究,积极为科研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创造切实可行的条件,集中力量,突出重点,促进产、学、研紧密结合,尽快促使各系、部在本学科领域内形成自身特色和优势。
第五条 科技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科技职业道德和严谨求实的学风,严肃、认真、积极地开展科技工作,严禁剽窃、伪造科技成果等不良行径。

第二章 科研项目管理

第六条 科研课题立项原则:突出针对性、前瞻性、创新性和可行性,以市场为导向,以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核心,注重科研产品(成果)的市场转化,体现高职特色。
第七条 立项科研课题主要指以下三种类型:
1.纵向科研课题。指列入国家及省、市有关部门科研计划的项目及科研基金项目。
2.横向科研课题。指承担单位间协作课题,或各类企业及社会其他单位委托研究开发的项目。
3.学院科研基金课题:指我院为支持优秀中青年科技人才和有发展前景项目而设立的专项课题。具体有院自然和社会科学科研基金、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申报及管理办法另行文)

第八条 学院创造条件组织并鼓励广大教职工利用多条渠道积极争取各类纵向、横向科研课题。各项鼓励政策在科研经费管理、成果管理、职称评聘等规章制度中分别体现。
第九条 课题立项准备:课题立项要搞好充分调研。做好文献检索、市场调查和生产现状调查,切实了解拟立项的国内外、省内外发展现状、研究动态和发展趋势,做到选题准确可靠,避免重复研究和无效研究。
第十条 课题申报程序。课题主持人在完成开题调研的基础上,填报相应的课题申报书,经所在系、部同意后,报院科研处。重大课题或申报项目较多时由院学术委员会进行论证审议。上报的项目经分管院长签审后由科研处负责统一向有关部门申报。申报课题的集中受理时间为每年12月上旬。
第十一条 课题经有关部门批准立项后,在科研处进行登记备案,纳入全院科研项目管理计划,享受有关政策待遇。
第十二条 课题批准立项后,应严格执行研究计划,不得随意删减研究内容、更改研究方向和目标。
第十三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换课题主持人。若有特殊情况,如出国、调离、退休等原因,无法继续主持项目的,应由本人提出书面报告,并根据工作能力在本课题组内推荐主持人。经所在系、部签署意见后,由科研处报主管院长审批后决定新主持人。
第十四条 课题组组建:为保证项目完成质量以及充分发挥我院教职工的科研能力,课题组成员要保质保量。我院独立承担的科研项目,课题组成员中与该项目专业有关的本院教职工一般不少于3人;我院主持,与外单位协作项目,课题组中本院成员比例不低于60%。项目下达后,主持人将课题组成员名单报院科研处,学术委员会审议后执行。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更换课题组成员。
第十五条 项目质量监管:对纳入院科研计划的项目,实行进度跟踪,质量监管制度。
1.各系(部)主任对本单位科研项目进行经常性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
2.由科研处组织,各系部主任参加,对科研项目进行不定期检查,每课题每年不少于1次;
3.由分管院领导组织,学术委员会成员参加,对科研课题进行每年至少1次的常规性定期检查,检查结果由科研处汇总通报全院。
第十六条 课题的延期终结。
纳入本院计划管理中的研究课题,必须按照责任合同书的起止年限开始和终结课题。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结束课题的,须提前2个月向科研处提交书面延期报告,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后,交院长办公会批复。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课题的鉴定验收。
课题研究过程结束后,主持人应在结题后一个月内向科研处提交研究工作总结报告、科研成果资料(如论文、实验报告、技术文件、设计图纸、效益证明等)、填写课题结题报告书一式两份。院内课题的验收由科研处组织进行,写出书面结论。社会各部门立项的课题,由社会部门组织结题验收或成果鉴定。
第十八条 ?课题鉴定结果的应用。对质量检查优秀的项目,将列为院重点课题,作为储备课题,在今后对外申报课题时优先考虑。对质量检查不合格的,由学术委员会提出修正意见,连续两次检查不合格的,学术委员会可以提出中止项目或更换主持人的建议,报分管院领导批复。

第三章 科研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凡争取到国家、省(部)级项目(课题)经费,并为项目(课题)第一负责人的,学院按到帐金额以100%和50%的比例给予配套资助。
第二十条 学院对横向课题按实际到账金额提取10%的管理经费。
第二十一条 项目(课题)的经费由科研处专项管理。项目(课题)经费均由承担人安排使用,科研处有权监督经费的使用情况,并负责审定报帐,以确保课题的完成。
第二十二条 项目(课题)的经费使用必须控制在项目的到账金额和项目经费年度使用预算内,超过资助金额的部分由项目(课题)组自行筹措解决。
第二十三条 项目(课题)经费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相关课题研究需要的仪器设备、消耗器件、实验动物、试剂、试验材料、材料加工协作费、图书资料、纸张、打字、复印、照相、印相、课题调研旅差费、通讯费、学术会议会务费、成果评定鉴定费等。
第二十四条 院外获取的项目(课题)经费,项目(课题)完成后有节余的,按节余部分的70%奖励课题组,30%作为其科研再投入。
第二十五条 由项目(课题)经费购买的仪器设备、图书等,属学院固定资产,必须按有关规定登记造册。先入帐,后借用。
第二十六条 对横向课题经费实行简便、灵活的方式进行管理。横向课题经费进入学校账户后,课题负责人可一次性提取经费总额的30%作为课题组成员的劳务费(国家规定的有关税费由课题负责人承担),其余部分的开支由课题负责人按合同规定执行。横向课题经费的开支范围与第二十三条同。报帐程序是:课题负责人签字批准、科研处登记备案、财务核准报销。
第二十七条 凡发现在项目(课题)申请、成果申报、经费使用和财务结算中有弄虚作假或贪污挪用经费行为的,科研处报请学院追回所有经费,并建议学院给予适当行政处分。

第四章  科研计划管理

第二十八条 科研计划管理内容主要包括:
1.学院中长期科研发展规划。

2.各系(部)年度科研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
3.各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和年度科研工作总结。

4.全院年度科研计划、年度科研工作总结和科研检查通报。
第二十九条 ?各项计划总结的呈报期限。
1.学院中长期科研发展规划,在每个五年计划年初提交。 
2.各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和年度科研总结每年寒假前三周交所在系、部和院科研处。
3.各系、部年度科研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每年寒假前二周交院科研处。
4.全院年度科研计划、科研工作总结每年寒假前一周交分管院领导。科研检查通报在每次检查结束后及时汇总向全院通报。
第三十条 学院中长期科研发展规划由学院党委行政批准实施、全院年度科研计划等方案由院长办公会批准执行。

第五章  科技档案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科技档案的类型。
1.综合性科技档案:包括全部科研规划,各系(部)年度科研计划,年度科研总结,通报,规章制度,科研器材添置、维修、报废及使用情况资料等,上级下发文件及向上级呈报的科研文件,重要科技会议及学术活动纪要、资料等。
2.科研专题档案:指纳入院计划管理的全部科研项目档案,包括各项目年度计划、总结、原始调查资料,分析统计,成果转让情况,试验材料情况,立项计划任务书,立项合同书等。
3.科研成果档案:指研究课题结束后进行验收或申报成果奖励的全部申请、申报材料(含音像资料)。
4.科研成果开发档案:指在已鉴定结束的研究课题中,研究成功的新技术、新配方、新制剂、新设备或新品种,在向社会转化过程中的全部资料,包括年度开发计划和总结、责任合同、基地示范效益统计分析等。
第三十二条 科技归档的要求。
1.各类科技档案务必做到及时,内容准确、系统和完善。文字材料要求打印或书写(用钢笔或碳素笔)清晰工整。
2.各类科技档案必须在每年第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整理完毕归档。
3.全院综合性科技档案由科研处负责立卷并保管;科研专题档案、成果档案和成果开发档案由课题主持人和项目开发主持人负责立卷。经所在系(部)主任签审后,按照院办公室的时间要求统一在院办公室归档。
第三十三条  科技档案的管理。
1.科技档案的管理要按照上级档案部门的要求,在归档率、档案完整率、案卷质量、七防效果,归档规范程度以及开展档案利用和咨询工作等方面开展档案管理。
2.科技档案管理要切实做好保密工作,要执行严格的借阅制度,防止泄密。
3.在科技项目鉴定或申报成果奖励时,科研处负责检查其全部归档档案,并在鉴定、申报申请书上签署检查结果。档案材料不完整、不准确、不系统、不规范的可提出限期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应延缓鉴定。
4.从事科研项目的人员调出或退休,科研处及各系(部)负责检查所研究项目的科技资料归档情况,签署意见后,人事部门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章? 科研成果奖励与资助办法

第三十四条  科研成果的奖励对象是全院教职工以“湘潭职业技术学院”署名发表、登记的各种形式的科研成果。
第三十五条 科研成果奖励标准。

科研成果分两大类:自然科学类和人文社科类。学院对担任项目主持人(负责人)或第一作者的在职教职工所获得的科研成果实行固定奖励,即按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分级给予固定额度的奖励。

  1. 获奖科研成果(包括获奖科研项目、专利、著作)

1.自然科学类


获奖成果                       一等      二等      三等      四等

(1)国家级科学技术奖?      10万       5万      3万       2万
(2)省(部)级科学技术奖        4万       2万      1万     0.6万
(3)市(厅)级科学技术奖        1万     0.6万    0.4万     0.2万

2.人文社科类


获奖成果                 一等        二等      三等       四等

(1)国家级           2万         1万      0.8万      0.5万
(2)省(部)级           1万       0.8万      0.5万      0.2万
(3)市(厅)级           3千        2千        1千       0.5千

(二)学术论文
凡以“湘潭职业技术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的我院在职人员发表的学术论文,按以下范围和标准进行奖励(增刊、论文集、科普及文学作品除外)。对学术论文的奖励不重复计算,以最高奖项为限。
1.被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全文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5000元(由作者本人提供有效证明,科研处核实,主管院领导批准)。
2.社科类学术论文如在《求是》杂志和《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理论版上发表,以及被《新华文摘》和人大期刊复印资料全文收录,每篇奖励3000元。
3.被CSSCI(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全文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1500元。
4.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000元。核心期刊的认定,参照北京大学图书馆(最新)学术期刊分类办法执行。
5.在其它国内公开发行的普通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600元。普通刊物具体由科研处组织认定,标准为:
1)具备正规CN、ISSN号(从中国记者网上查询);
2)由国内各普通本科院校或科研机构主办的学报及学术性刊物;
3) 由国家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学术团体(协会、学会)主办的学术性刊物;
4)能够在互联网公布的几大数据库(中国期刊网、中国科技期刊网、万方数据库等)中查询;
6.在《湘潭职业技术学院学报》上发表的论文,计算稿酬标准为:理工医类35元/千字,社科类30元/千字,综述类30元/千字。
第三十六条 根据本条例所施行的现金奖励均含个人所得税。本办法现金奖励个人所得税自负。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1 月1 日起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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