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职业技术学院
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支持我院科研人员多出学术精品力作,促进学科建设,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术著作出版基金(以下简称出版基金)主要用于资助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优秀著作。
第三条 学校每年从财务预算中安排经费用于学术著作出版基金。
第四条 出版基金资助的著作必须是申请资助者本人的理论(学术)著作。教材、资料、工具书、译著、普及读物、论文集、文学作品等,不在资助范围之内。
第五条 接受过各类出版补贴或已正式出版的著作,不在资助范围之内。
第六条 申请学术著作出版基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申请资助者必须是湘潭职业技术学院在职教学科研人员。
申请资助者必须是拟出版著作的第一著作者。
申请资助者一般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学位。
申请资助的著作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及学术价值,在本研究领域有一定开拓性和创新性。
申请资助的著作应在明显位置标注“湘潭职业技术学院资助项目”字样。
申请资助的学术著作不存在任何著作权争议。
申请资助的著作不得有违背我国宪法和法律的内容。
申请资助的著作必须已有部分内容在公开刊物上以论文形式发表,且发表论文数不少于5篇,或者在正式出版社担任过两本相关内容的教材主编。
第七条 每年一次在规定时间(每年五月下旬)集中受理学术著作出版资助申请。
第八条 申请资助的程序
申请资助者按要求填写《湘潭职业技术学院学术著作出版基金资助申请表》,申请表一式三份,经申请者所在单位对所申报著作的学术水平、创新性等内容签署具体意见,连同书稿二份及软盘一份,交科研处进行资格审查。
学术著作出版资助实行校外专家通讯评审与学位学术委员会会审相结合的评审制度。科研处对资格审查合格的著作送校外同行专家进行匿名评审;学校学术委员会根据申请人的条件和拟出版著作的学术水平,结合同行专家评审意见会审。会审以会议形式、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会审结果予以公布。
评审发生的费用从出版基金中支出。
第九条 通过学校学术委员会会审的著作,经分管领导审核、院长审批,即获得学院出版基金资助。由受资助者和科研处共同与出版单位签订出版合同。
第十条 获得出版基金资助的著作,由受资助者与学院共同确定出版单位。如因特殊原因改换出版社,须同科研处协商,另行确定合适的出版社。
第十一条 申请出版基金资助的额度原则上自科类不超过3万元/部,社科类不超过2万元/部。资助经费用于支付著作出版及相关的差旅、业务联系等方面。每人受资助不超过一次。
第十二条 获得学校出版基金资助的著作出版时,作者的署名及著作的内容必须与申请表中所填的相关内容一致。
第十三条 由出版基金资助出版的著作须在著作显著位置(封面或扉页上)注明“本书由湘潭职业技术学院学术著作出版基金资助”字样,并分别向学校图书馆科研处免费提供样书6本和2本。
第十四条 凡获得学院学术著作出版基金资助的著作,如在两年内未出版,视为自动放弃受资助权,受资助者必须全额退还资助经费。
第十五条 申请资助的著作如发生版权或知识产权纠纷,其责任由申请人自负。
第十六条 申请资助的著作如被发现有弄虚作假现象,损害学院声誉者,学院将给予通报批评或其他行政处分,并向受资助者全额追回资助经费。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 1 月 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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