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第一条 学术委员会的宗旨是弘扬学术民主,活跃学术气氛,规范学术行为,组织各种学术交流活动,评估科研成果,审议科研、学科建设规划,促进学院教育教学质量和科研能力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的工作以国家颁发的教育、科技方针政策为依据,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决定学院的科研政策和科研计划。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在院长领导下开展工作,是学院最高学术评议和咨询机构。
二、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院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且学术水平较高的在职人员组成。必要时,可聘请院外教授、专家担任顾问。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设正、副主任和秘书长各1名,委员10-21名。学术委员会主任由院长担任,副主任由主管教学科研的副院长担任,秘书长由科研处长担任。秘书长负责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的委员,经民主推荐,由院长聘任,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学术委员会委员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按时参加学术委员会召集的会议,努力完成学术委员会下达的任务。委员在任期间,如发现有违背学术原则的行为,经有关部门查实,将免去其任职。委员的撤换,必须由全体委员会议讨论通过,报院长办公会批准。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方能召开,会议所做出的每项决议,必须得到与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三、职 责
第八条 审议学院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发展规划,负责对涉及重要学术问题的事项进行论证。
第九条 审议科研工作管理条例和教研科研成果奖励办法,评定院级教研科研成果。
第十条 审议、推荐各类纵向课题,审定重大横向协作项目。
第十一条 审议优秀科研成果奖的申报材料,评议优秀科研工作者的受奖资格,推动和促进学院内外的学术交流和科技合作,组织全院性的学术活动。
四、附 则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每学期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特殊情况下可召开临时会议,会前由秘书长向委员通报会议议题。因特殊情况,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同意,可邀请有关专家或部门负责人列席全体委员会议。
第十三条 本章程自2005年3月10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院学术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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