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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研管理
湘潭职业技术学院科学技术界协会章程

湘潭职业技术学院科学技术界协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全称为湘潭职业技术学院科学技术协会,简称湘潭职业技术学院科协。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在学院党委和行政领导下的学术研究性群众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动员和团结全院科技工作者,坚持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发扬学术民主,贯彻 “双百”方针,实施教育教学与科学研究紧密结合的发展战略,充分利用学院教育教学资源,积极地、有计划地组织科技工作者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科学技术普及推广活动,为教育教学改革大局服务,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促进学院科学技术的繁荣发展和科技人才的成长提高。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省、市科协的业务指导,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设在湘潭职业技术学院院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1、负责院内各学科、研究部门之间的联系和协作。

2、组织和推动所属团体会员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科学发展。

3、组织和推动所属团体会员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推广先进技术,捍卫科学尊严。

4、参与制订和落实全院科技发展规划,组织重大课题研究攻关。

5、组织开展科技优秀成果评奖活动,组织科学技术先进工作者、先进集体的评比活动,激励科技工作者的创造性和积极性。负责向各级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推荐科学技术优秀人才和优秀成果。

6、积极促进国内专家、学术团体的科学技术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外科学技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往来。

7、协助有关部门加强科技队伍建设,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有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两种。凡我院从事自然科学工作的教职员工,承认本章程,并自愿申请加入,经本会批准,即为本会会员。为减少个人申请及审批手续,拟以院机电工程系、信息工程系、环境艺术系、护理系、医学技术系、医学基础部、基建处为单位作为团体会员参加本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具有初级以上职称的科学技术工作者均可加入。

第八条 会员权利

1、享有选举和被选举权。

2、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学术研究、科技普及和咨询服务等活动。

3、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4、优先使用本会的有关仪器设备、学术资料。

5、向本会推荐科学技术优秀人才和优秀成果,成绩突出的团体会员或个人,可获得本会的奖励和表彰。

6、根据本会宗旨开展的科研、创造、发明等活动,按需要可能,获得本会资助。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优先取得本协会的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 积极撰写学术论文,参加学术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会员无故一年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

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委员;

(三) 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表彰和颁发奖励;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

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最长不超过

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委员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

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评审优秀论文和科普作品;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委员会须有2/3以上(含2/3)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

到会委员2/3以上(含2/3)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

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会选举产生,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委员会负责(常务委员人数不超过委员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须有2/3以上(含2/3)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含2/3)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委员

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四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5年10月11日委员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委员会。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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