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职业技术学院学报管理办法
学报的质量标准
一、政治标准
1. 严格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准确地宣传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党的有关宣传纪律。
2. 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宗教政策、对外政策,维护国家利益,促进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3. 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新闻出版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严格执行《期刊管理暂行规定》等期刊管理办法和制度。
4. 严格按照办刊宗旨及专业分工范围出刊,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和“为人民服务、为社会服务”的政治方向,认真贯彻党的“双百方针”促进社会科学的繁荣与发展。
二、业务标准
1.学术水平:能代表该学科的学术水平,反映该学科的研究前沿和研究热点,在该学科的研究中起到促进作用。
2.社会影响:关心社会现实,理论联系实际,在解决实际问题上作出突出贡献,或者对决策部门和管理部门的工作有较大的帮助。符合或基本符合上述要求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文章有一定比例。
3.写作质量:所载文章论点明确,论据充分,概念严谨,推理逻辑严密,没有自相矛盾不能自圆其说的情况。
4.尊重知识产权,并遵守《中化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在每篇文章后标明足够的参考文献,并在醒目位置标有英文目次。摘要及版权说明。
三、 编辑标准
1.整体构思明确,面向既定读者;内容稳定性与变异性掌握适度,各期的内容与风格具有连续性;与同一学科的期刊相比,在内容和风格上具有自已的特色;栏目设置合理,栏目之间具有关联性。
2.整体设计思想鲜明,封面、插图、图片设计健康、新颖、大方,图文搭配适度,符合刊物特色,全年具有连续性;封面刊名突出,并有英文刊名、年度期号及各种规范完整的标识。
3.文字无繁简字混用;使用语言规范,语句简练,无病句,无生造名词、概念,无知识性、常识性错误,标题、目次页无差错;内文差错率符合规定标准。
4.标题、目次、图表、注释、公式、参考文献等编排规范;标点符号、数字及计量单位等书写格式符合国家规定。
5.版本记录齐全、完整和规范,主办单位、出版单位、印刷单位、发行单位、出版日期、主编姓名、发行范围、定价、刊号(包括分类号及取得国际标准刊号者)、广告经营许可证等无缺漏。
6.版式设计疏密得当,字号选择既能体现编辑思想,又有较好的视觉效果;文章标题突出,转接页少、尽量少逆转。
四、 出版标准
1.期刊的出版、印刷、发行、核验,以及登记项目的变更,符合审批登记的有关规定。
2.按规定日期出版、不无故拖(脱)期,不随意出版增刊、合刊。
3.印成品字迹清晰、字体完整,版心周正;照片反差适度,层次分明;装订整齐、牢固、无缺损。
4.积极做好刊物的宣传征订工作,在创刊两年后,发行量达到与其读者对象相适应的水平。
5.遵守《广告法》等经营广告的有关法律、法规,刊载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导向正确,广告设计美观、健康、大方、无低级、虚假广告。
学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加强学报的管理,促进学报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报是反映本校科研和教学成果为主的学术理论刊物,是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的重要园地。
第三条 学报必须坚持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以马克思列定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为教学科研服务,传播文化知识和科学技术,弘扬民族科技文化,促进国际科技文化交流,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和“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严谨学风和文风。
第四条 学报工作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第五条 学报工作,必须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最佳结合。
第六条 学报工作是高等学校科研和教学工作的组成部分,学校应加强对学报工作的领导与管理:定期研究学报工作;检查学报的政治方向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情况;重视并关心编辑建设,采取切实措施不断提高编辑人员的政治思想业务学识水平,提高学报的办刊质量和水平。
第七条 学报编辑部由分管校(院)长领导。
第八条 学报编辑部实行主编负责制、主编由校(院)长聘任。主编的条件是: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较高,政治责任心强,学术造诣较深,作风正派,精通编辑出版业务,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九条 学院设立学报编辑委员会。学报编辑委员会是学报编辑出版工作的学术指导机构,应对学报编辑出版工作起指导、监督和咨询作用。学校聘请各学科专家担任编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学报主编应兼任编委会主任。
第十条 学报编辑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理论基础,熟悉并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 具有大学本科或相当于大学本科以上的学历;
3. 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熟悉编辑、出版业务,有较强的文字能力、组织工作能力以及相应的外语水平。
第十一条 学报编辑人员应努力工作、贯彻党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爱岗,刻苦钻研业务,精心编辑,不断提高政治思想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质量。
第十二条 学报编辑人员属于学校教学科研队伍的一部分,学报编辑人员的职务评聘、生活待遇以及评优表彰等方面应与教学科研人员同等对待。学校应为编辑人员进修学习、进行学术研究和参加必要的学术活动提供条件。
第十三条 学报编辑工作要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期刊质量要求和评估标准,全面保证学报的政治方向、学术水平和编辑出版质量。
第十四条 学报编辑部要建立和健全征稿、审稿、保密、编辑人员岗位责任、稿件处理、财务、稿酬和档案等各项制度,并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实行科学化管理。
第十五条 学报编辑出版工作应履行办刊宗旨,严格审稿,认真做好文稿的技术加工和语言文字加工工作,全面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保证学报编辑出版工作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第十六条 学报编辑部应根据有关规定向刊发文章的作者支付稿酬,并参照有关标准向审稿人支付稿酬。学报编辑部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向编辑人员发放编辑费、核对费等。
第十七条 学报出版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管理部门、地方图书馆和有关行政部门免费送交样本。
第十八条 学校应保证学报的基本办刊经费。
第十九条 学校应为学报编辑部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图书资料和设备,并帮助其逐步提高编辑出版工作现代化的水平。
第二十条 学报编辑部应加强财务管理,节约开支,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努力降低刊物成本,学报编辑部亦可根据出版、工商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开展与编辑出版业务有关的经营项目,扩大办刊经费来源。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起执行。
学报工作制度
审稿工作
1、所有来稿,实行编务人员登记后送责任编辑初审,评审专家二审,编委会集体讨论三审的三次审稿制。
2、各责任编辑认真做好初审工作。
3、受理二审的评审专家为至少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院内、外专职人员。
4、经初审、二审的稿件,由学报编委会集体讨论后决定取舍。
5、审稿方式采用双向不记名方式;未录用者只能查阅编辑部最终讨论意见,专家意见原则上保密。达到学术质量要求后,但需作进一步修改的论文,修改后仍需由专家复审。
编辑工作
1、遵守职业道德,公平、公正地处理每篇来稿,不敷衍了事。
2、执行国家新闻出版法规以及学校的有关文件规定。
3、认真进行编辑工作,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4、严把学术质量关,不徇私舞弊。
5、加强专业学习,提高编辑业务水平。
6、不向投稿者泄露审稿专家的个人信息。
7、坚持考勤制度,不缺席,不随意离岗。
校对工作
1、稿件实行三校终审制,一、二、三校由责任编辑负责,清样由责任编辑和副主编负责整理,终审由主编负责;
2、对录用稿件,按《高校学报编排规范》编辑校对,严格学术规范;
3、校对差错率(语言文字和标点符号)不超过1.6‰0;标题、图题、表题、作者姓名项目不出现错误;
4、内容上不出现政治、宗教、外交、民族等观点表述和名称错误;
5、按时完成校对工作,不延误印刷出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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