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湘潭职业技术学院校园网(XTZYnet以下简称校园网)是为全院教育和科研建立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其目的是利用先进实用的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实现校园内计算机联网,信息资源共享,通过中国移动网连接到国际互联网,其服务对象主要是全院各部门的办公、教职工和学生用户。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凡是使用校园网络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用户必须按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机构
第四条 学院成立校园网络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审定校园网建设规划、网络运行经费预算及讨论、决定校园网管理中的其它重要问题。
第五条 网络中心是学院校园网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校园网的基础建设、技术管理、日常运行管理和网络发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执行校园网络管理领导小组制定的网络建设及管理的计划和方案。
2、负责统一协调学院的主页建设工作,制定加强校园信息化和校园网站建设的方案、措施。
3、负责相应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
4、负责保存网络运行有关记录并接受上一级网络和国家安全机关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校园网由学院统一规划、统一领导,实行分级管理、分层负责制。网络中心对学院资源进行管理,各系、部应指定一人为网络信息管理员,负责对自己内部的资源进行管理。
第三章 网络运行、维护
第七条 校园网主干网的日常运行与维护由网络中心负责。
第八条 各单位发现网络设备有异常现象,应马上通知网络中心,协助查明原因,排除故障。
第九条 网络中心应特别注意监视主干网运行情况,并作好运行维护日志,一旦发现故障,应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并尽快解决。
第十条 所有主干网的公共设备(包括光纤,交换机,设备箱,网线,模块等)的安装、维护等操作由网络中心工作人员进行。其他任何人不得破坏或擅自维修。
第四章 网络信息发布
第十一条 各系、部上网信息管理实行"谁上网、谁负责"原则。上网信息不得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内容。
第十二条 校园网上发布的信息应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第十三条网络中心应加强对校园网信息管理,发现不良信息在及时作好记录备份后,应立即删除。对于一些重大事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五章 用户管理
第十四条 用户要求入网,应向网络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由网络中心审核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入网运行。
第十五条 入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用户上网公约。
第十六条 全院网络IP地址由网络中心负责统一管理和分配。入网单位应向网络中心申请分配或增加IP地址。入网单位和个人应严格使用由网络中心及本单位网络管理员分配的IP地址,严禁盗用他人IP地址或私自乱设IP地址。对于盗用IP地址、盗用他人口令、入侵及破坏网络和计算机系统、违反网络用户行为规范的行为,网络中心将会同学院有关部门共同查处;处罚分为警告、停止户头、停止单机上网、交学院有关部门处理;触犯国家有关法律者,要报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学生宿舍内的网络接入按照公安局和国家有关大学网络管理条例实行"统一出口,统一管理"的原则,严禁学生私自安装除校园网以外的网络;每个网络端口只允许授权用户使用,没有办理端口使用手续者,不得擅自使用网络端口,违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严禁学生宿舍跨寝室私自拉网络线和设置任何网络设备(HUB、交换机、双接头等)。一经发现,将对提供及使用端口者均处以3-5倍端口费的罚款,并交有关部门按照破坏通信设施的相关法规处罚。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网络中心必须采取技术和行政手段,确保校园网络安全。校园网络的安全管理由院党政办公室负责,网络中心提供技术支持。
第二十条 入网单位必须指定一名负责人,对本单位网络进行严格管理。同时安排一名网络管理员具体负责网络的安全和信息的安全工作。
第二十一条网络中心应定期对网络用户进行有关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教育。
第二十二条 校园网工作人员和用户在网络上发现有碍社会治安和不健康的信息有义务及时上报各部门网络管理人员、相关职能部门或网络中心。
第二十三条 各用户不得在校园网上进行干扰其他网络用户、破坏网络服务和破坏网络设备的活动。严禁发布不真实的信息,严禁制作、散布计算机病毒等。各用户不得利用网络传输具有国际间的挑衅或国际争端的文件。
第二十四条 各用户应自觉遵守知识产权的有关法律法规。对于违反国家有关法规和本规定的入网单位和个人用户,网络中心将依照情节轻重对其采取如下惩罚措施:警告、停止个人户头、停止有关单机入网、报请学院有关部门按校纪处分、诉诸法律等。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湘潭职业技术学院所有入网部门和个人。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网络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试行。
湘潭职业技术学院
2004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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