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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高校招生政策新变化 |
1、不能报名考生减少一类 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在校生;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在校生;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三类考生不得报名。 2、外语听力测试不再做全国统一要求 从2005年开始,普通高校招生对考生外语听力测试不再做全国统一要求。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教育实际自行决定外语听力测试的考试形式、时间和计分办法,并将成绩在录取时提供给有关高等学校。 3、考生档案增加诚信记录 考生电子档案是高等学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报名信息、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和考生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考试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五部分,而且须与考生纸介质材料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 4、高校预留计划减少了2% 安排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的本科高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可以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不平衡的问题。预留计划不得超过本校本科计划总数的1%。凡有预留计划的高等学校,须将预留计划数报其主管部门备案。 5、两周不报到不再取消资格 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高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高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含考生号)按生源所在省分别汇总,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后20天之内传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 6、高校招生首次实施“阳光工程” 高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是落实高校招生公平、公正原则的重要举措。实施的重点是确保招生录取工作全程公开、信息透明,接受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 7、独立学院招生广告须先审查 独立学院招生广告须经申办高等学校和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方可发布。在招生中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下达的招生计划进行录取。严禁未经省级招办擅自组织生源、未经省级招办核准拟录取名单擅自寄发录取通知书。 8、体检医院要对考生体检结论的真实性负责 考生的体检须在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主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应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体检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9、政策性加分适用考生所在地高校 经省级招生委员会讨论决定,确需增加的政策性照顾项目,其分值不得超过20分,且有关省(区市)增加的政策性照顾项目及分值仅适用于本地区高等学校,并须报教育部备案。 10、建立并完善招生考试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责任明确到岗、落实到人。进一步发挥各级教育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考试工作的监督作用,强化对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重点时段的监督,严肃查处顶风违纪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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