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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出台普通高校招生最新规定

2005年05月08日09:42:40 新华网 

全国高考将于6月7日开始举行。教育部在《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中,对今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方方面面作了最新规定。

   高招信息“六公开”为遏制高校招生工作中违法违规事件的发生,增加高招工作透明度,教育部要求各地、各高校2005年建立和完善以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及有关考生资格、招生计划、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六公开”为主要内容的信息公开制度,在高招工作中实施“阳光工程”。

   今年全国高等教育本专科计划招生475万人。教育部要求各地、各高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修订和完善高校招生工作各项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和高校招生章程,依法从严规范招生管理工作,切实做到政策执行不走样。各地、各高校要结合高校招生工作的特点和本地、本学校的实际,规范、明确信息发布的方式、内容、时间和要求,在报名、考试、录取三个主要工作阶段,全面、准确、及时发布相关招生信息。

   招生工作“六不准”教育部今年明确提出招生工作“六不准”规定,声明对违反规定者将严厉查处,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招生工作“六不准”为:不准违反国家有关招生规定,不准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准采取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不准协助、参与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的非法招生活动,不准索取或接受考生及家长的现金、有价证券,不准以任何理由向考生及家长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教育部要求各地、各高校严格执行招生工作“六不准”,完善招生管理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招生工作任务落实到人,责任明确到人。要建立完善考生申诉制度,以确保考生申诉渠道的畅通。要建立健全信息快速反馈、问题迅速处理的有效工作机制。

   外语听力测试各省自定记者日前从教育部获悉,2005年起,普通高校招生对考生外语听力测试不再做全国统一要求。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教育实际自行决定外语听力测试的考试形式、时间和计分办法,并将成绩在录取时提供给有关高等学校。

   加分须公示最多20分根据教育部制定的《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符合可“加分降线”投档条件的高考生必须向社会公示,公示由各省级招生委员会负责进行,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享受相关项目分值。分值最多不得超过20分。

   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届高中毕业考生,由省级招生委员会决定,可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分数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增加的分值不得超过20分。

   (1)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和《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评选获得省级优秀学生称号者。

   (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

   (3)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省级以上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或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以上者。

   (4)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并经省级招生委员会在报考当年组织测试、认定的考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由省级招生委员会决定,可在高等学校调档分数线下适当降低分数要求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降低分数要求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降低分数要求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且不得超过20分。

   (1)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2)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3)烈士子女。

   根据规定,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的退役军人,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各省级招生委员会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的项目不应超出以上范围。经省级招生委员会讨论决定,确需增加的政策性照顾项目,其分值不得超过20分,且不得与其他项目分值累加。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增加的政策性照顾项目及分值仅适用于本地区高等学校,并须报教育部备案,经核准备案后方能向社会公布。

   此外,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加强特殊类型招生管理为进一步规范2005年高校招生管理,教育部要求各地、各高校重点强化特殊类型招生、调整计划使用、定向就业招生、独立学院招生等四个方面的管理。

   电子档案增加诚信记录2005年高考考生的电子档案中,将在考生报名信息(含身份证号、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等)、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基础上,增加考生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内容为考试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

   考生电子档案是高等学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根据教育部制定的《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考生电子档案须与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报考学校(专业)志愿表(卡)及考生各科考试成绩等纸介质材料的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

   根据规定,省级招办应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招生信息标准和有关要求制定本地区考生信息采集办法,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考生信息采集的内容,要适应高等学校录取时对考生综合评价的要求。省级招办应组织信息采集部门(单位)对采集的考生有关信息进行校验、确认,并负责进行汇总、整理,确保考生电子档案与纸介质表(卡)的一致,确保考生相关信息的完整、准确,并按规定的格式建立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电子档案库。考生电子档案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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