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校发〔2015〕36号

湘潭医卫职业技术学院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为了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维护正常教学秩序,保证教学质量,强化教学管理,防范和杜绝教学事故,规范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原则
第一条 教学事故是指学校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和教学管理人员违反教学管理制度和教学工作规程,在所承担的教学活动及相关工作中出现失误,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及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二条 根据教学事故发生的情节和造成的后果,教学事故分为一般教学事故(三级)、较大教学事故(二级)、重大教学事故(一级)。
一般教学事故(三级):是指对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较大教学事故(二级):是指对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造成严重影响的行为或事件。
重大教学事故(一级):是指对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造成重大影响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 教学事故由各二级学院(部)、教务处、绩效考核办等检查发现,群众举报等。
第四条 任何部门和教职员工在发现教学违规或事故时应立即指正,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同时报告教务处。知情不报者,一经查实,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级别
第五条 教学事故界定标准
(一)一年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三级教学事故:
1. 无故不参加院(部)和学校统一组织的教学、教研活动达2次。
2. 教学过程中接、拨电话2次。
3. 未按教学计划落实课程安排;无故未落实任课教师,致使教学任务无人承担达1人次;一学期内教学任务完成度只达91~95%。
4. 无故漏定、错定、错发教材,致使10~19%学生在开课2周内未领齐教材者;无故不使用选定教材造成学校财产损失。
5. 上课迟到、早退或者中途擅离岗位达10分钟,导致授课教程延误;上课不带教案、教材、教具等必备的教学资料或工具2次。
6.擅自调、停课达2学时。
7.未做好实训准备,影响实训教学2次。
8.不按大纲命题、随意提高或降低难度,造成50-69%不及格,或考试时间不到一半,全体学生交卷;试卷错漏达2处及以下,影响评卷。
9.各类考试报名出现错漏5~14人次;考试安排不当,造成考场秩序混乱。
10.监考迟到、早退或者中途擅离岗位10分钟以内,从事与监考无关活动的(含接听、使用通讯工具等)。
11.遗失试卷1份;成绩误差5分~19分,涉及2~4人;成绩误差20分及以上,涉及学生1人。
12.教学设施损坏,报修后因人为原因3日内未能及时维修,影响教学达2个班。
13.因工作人员失误或人为破坏,造成大型、贵重教学设备的损坏,经济损失达5000元~10000元。
(二)一年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二级教学事故
1.无故不参加院(部)和学校统一组织的教学、教研等活动4次。
2.提供虚假成绩证明;向学生推销教辅资料或商品。
3.未经审批,自行改变教学大纲、调整和变更教学计划;无故未落实任课教师,致使教学任务无人承担达3人次;一学期讲课教案缺失50%以上;一学期内教学任务完成度81~90%。
4.无故漏定、错定、错发教材,致使20~29%的学生在开课2周内未领齐教材者。
5.擅自一次调、停课达8学时;或调、停课2学时以上达2次。
6.未做好实训准备,导致实训教学无法开展。
7. 不按大纲命题、随意提高或降低难度,造成70%及以上不及格,或考试时间不到30分钟,全体学生交卷;试卷错漏达3~4处,明显影响评卷。
8. 各类考试报名出现错漏15~29人次;考试安排不当,造成停考或延考1次。
9. 监考迟到、早退或者中途擅离岗位达10分钟,影响秩序;包庇、纵容作弊行为,对学生违纪行为不纠正和处理。
10. 遗失试卷2份;成绩误差5分~19分,涉及5~9人;成绩误差20分及以上,涉及学生2~4人。
11. 教学设施损坏,报修后因人为原因超过3日未及时维修,影响教学达4个班。
12. 因工作人员失误或人为破坏,造成大型、贵重教学设备的损坏,经济损失达10000元~20000元。
(三)一年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一级教学事故
1.违法言行,造成不良影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影响极坏;向学生推销教辅资料或商品,造成恶劣影响。
2. 无故不落实任课教师,致使教学任务无人承担,严重影响教学;无故不接受教学任务;教师无所授课程教案及相关教学材料;一学期内教学任务完成度80%及以下。
3. 无故漏定、错定、错发教材,致使30%及以上的学生在开课2周内未领齐教材者。
4. 因实训准备不当、管理不力,出现安全事故,使学生受到严重伤害。
5. 各类考试报名出现错漏30人次及以上;考试安排不当,造成停考或延考达2次。
6. 试卷错漏达5处及以上,影响评卷,需要重考;在拟题、审批过程中,因严重泄密,造成考试停考或重考。
7.遗失试卷3份及以上;无故不登录成绩,且成绩册遗失,无法弥补;成绩误差5分~19分,涉及10人及以上;或成绩误差20分及以上,涉及学生5人及以上。
8.监考人员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致考场秩序混乱,需要重考。
9.工作失误或人为原因,造成教学设施损坏,使教学工作无法正常开展达10个班。
10.因工作人员失误或人为破坏,造成大型、贵重教学设备的损坏,经济损失达20000元以上。
第三章 教学事故认定
第六条 学校成立 “湘潭医卫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学校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如下:主任委员由学校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主管教学工作副校长担任;委员由教务处处长、监审室主任、绩效考核办主任、人事处处长担任。委员会办公室设教务处,负责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的具体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教务处处长担任,成员由教务处副处长担任。
第七条 不论何级机构或人员,一旦发现教学事故,应首先采取补救措施,然后报送教务处。教务处应立即与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或者事故责任部门的领导核实情况,填写教学事故处理材料,并附事故责任人(或责任部门)的事故证明,依据本《办法》提出处理意见,按程序审核认定。
第八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程序:三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报委员会副主任审核批准,经告知个人申诉权利和听取意见后,按最终审定的处理意见执行;一级和二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由委员会会议审议,经告知个人申诉权利和听取意见后,按最终审定的处理意见执行。
第九条 对教学事故,均应按岗位职责追究到人,凡不属个人责任的,由事故单位有关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事故发生后,能及时反映并积极采取措施补救者,可从轻处理;出现事故,隐瞒不报,使事故影响进一步扩大者,从重处理。
第四章 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条 教学事故处理
1.三级教学事故,在二级学院(部)或相关部门内部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改正;责任人当年的年度综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不能参加晋级、职称评聘;扣发岗位(课时)津贴200元。
2.二级教学事故,进行全校通报批评;责任人1年内不能参加各类评优、评奖;2年内不能参加晋级、职称评聘;扣发岗位(课时)津贴500元。
3.一级教学事故,责任人当年的年度综合考核定为不合格;2年内不能参加各类评优、评奖;3年内不能参加晋级、职称评聘;扣发岗位(课时)津贴1000元。
4.一年内,同一人员出现2次一般教学事故,按较大教学事故处理;同一人员出现2次较大教学事故,按重大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中未涉及但对学校教学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失的行为或事件,可以根据情况由委员会参照本办法认定为教学事故级别,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以下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影响教学秩序的事件,可不作为教学事故:
(一)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暴风雨雪等。
(二)突发疾病需要治疗休息的。但需要在第一时间向教学管理部门报备并在事后三天内提供就诊医院的病历和病休证明。
(三)女教师怀孕期间坚持承担教学任务、突发孕期不适。
(四)突发交通事故。但需在事后三天内提供交警处理记录或保险公司出险记录。
(五)其他不可抗拒因素。
第十三条 教学事故由教务处出具处理决定,呈送相关处室予以执行。
第五章 申诉程序
第十四条 事故责任人或事故责任部门认为教学事故认定或处理不当,可以提出申诉,申诉的程序如下:
1.依据正式的书面处理通知,向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诉书。
2.委员会接到申诉书后一周内,及时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并召开委员会会议,形成复议处理意见。复议结果由委员会办公室通知事故责任人和责任部门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教务处。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湘潭医卫职业技术学院
2015年12月28日

湘潭医卫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15年12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