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组织宣传部 > 组织部规章制度
中共湘潭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2010-11-19 09:47 | 编稿:谭燕 
 

第一章     

 

第一条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为了切实 保证新发展党员的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战斗力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规定结合我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党委、党支部要把吸收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进分子作为一项经常的重要工作来抓。发展党员工作要从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出发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有组织、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

第三条  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党自愿的原则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发展党员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青年学生、教职工和其他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五条  胸怀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带头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勇于开拓积极进取不怕困难不怕挫折。

第六条  诚心诚意为人民谋利益吃苦在前克己奉公。

第七条  刻苦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增强辨别是非的能力掌握做好本职工作的知识和本领努力创造一流的成绩。

第八条  在危急的时刻挺身而出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坚决同危害人民、危害社会、危害国的行为作斗争。

第九条  发展学生党员要求学习成绩优良排名在本班前50%以内原则上各门功课无补考且获得过院级或院级以上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团干等荣誉称号。不能获得毕业证书者原则上不能发展入党。

第三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

 

第十条  党委、党支部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特别是中青年教师和青年学生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十一条 党委、党支部要对要求党的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党的基本知识和基本路线的教育以及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的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 想、宗旨、任务、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的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二条  党支部要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做要求党的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并吸收他们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组织参加党校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等方法对他们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没有经过党校培训的或经过党校培训而未获得结业证书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三条  党支部每半年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并填写《党的培养对象考察登记表》。党支部每年要对要求党的积极分子队伍的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的措施并制订年度发展计划党委组织部。未列入当年发展计划者不能发展入党。要求党的积极分子调动工作时调出单位党组织应将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有关材料转给调单位党组织

第十四条  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后在听取培养联系人、党内外群众意见以及团组织推荐优秀团员入党或民主测评的基础上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经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

优秀团员入党的推荐和民主测评工作由团委组织。优秀团员入党推荐得票数应超过所在团支部团员的半数。

第十五条  党支部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本人历史和政治表现进行了解。确定为发展对象后,要进行政治审查。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治审查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再函调或外调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六条  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申请党的人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委党支部指定。发展学生党员介绍人中必须有一名是教师正式党员。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或尚在缓期登记期间的党员不能做入党介绍人。

第十八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学习工作表现、经历、团组织推优等情况如实向党支部汇报。

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九条  支部大会讨论吸收预备党员之前党支部应将拟发展对象名单及其基本 信息报送党委组织部备案并领取《入党志愿书》。支委会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审查认为合 格后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

第二十条  在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上申请人应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以及 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支委会要向大会报告对请人审议的情况。与会党员要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充分的讨论并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党员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一条  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自传、思想汇报、群众谈话记录及综合材料、党校 结业证书复印件、党的培养对象考察登记表学生党员发展对象还应有优秀团员入党推荐表、党的培养对象基本情况表和有关荣誉证书复印件等材料报党委组织部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预备党员由党支部审查后报党委组织部由分管组织工作的党委负责同志组织党委组织部、纪委、教务处的党员主要负责人联合预审后再报党委审批学生预备党员由党委审批。审批时要求党委成员到会人数超过三分之二不是党委成员的院团委书记应列席会议组织部派一名负责人参加。审批意见填入《人党志愿书》党委审批意见栏中《入党志愿书》中党委审批意见栏加盖党委公章。

第二十三条  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公示制。党委须将当次拟发展对象和即将转正的预备党员名单公示一周并公布所在党总支部和党委组织部的电话和电子邮箱多方听取师生意见并将公示结果报党委。对群众反映较大、经调查确实不符合发展或转正条件的应暂缓发展或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第二十  审批预备党员要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坚持集体审批制度要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有关要求充分发扬民主表决决定。

主要审议申请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申请人符合党员条件、党手完备的可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审批的意见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党的也要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第二十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必须在三个月内审批或审查。凡无故超过规定时间而未予审批或审查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  党支部应及时将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党委组织部组织进行。

第二十  党支部要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并填写《预备党员考察表》。党支部每季度要讨论一次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预备党员调动工作时调出单位党组织应将教育、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调入单位党组织。

  预备党员转正由党委审批。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按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党委审查或审批。

第三十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支委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党委审查或审批。

第三十  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校党委应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要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第三十  预备党员转正后应将其《人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教育考察的材料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或学籍档案。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  党支部必须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每年1210日前向党委组织部报告当年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来年发展党员工作计划

第三十  党委组织部要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对发展党员工作的情况每年要检查一次并于年底将检查的结果向党委报告要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违反党章规定现象

第三十  发展党员工作坚持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确保发展党员工作质量是基层党组织的重要职责党支部书记为第一责任人,对党员发展工作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党委组织部长对学生党员发展工作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党支部书记、组织委员和入党介绍人对党员发展工作负有直接责任。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要严肃查处。违反党章规定而被吸收入党的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对有关责任者应视其责任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章     

 

    第三十  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