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党的建设,使我院党总支部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党总支部在学院改革、发展和稳定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总支部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保证我院改革、发展、稳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党总支部是院党委领导下,党委和党支部之间的一级基层组织,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落实以及本单位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二章 党总支部的设置
第四条 党总支部根据党员人数和便于开展活动、发挥作用的原则设置,由学院党委审批。党总支部一般按二级学院或职能相近的处室设置。
第五条 原则上有正式党员50名以上的二级学院设立党总支部,不足50名党员的二级学院按特例同样设立党总支部。行管处室和部门业务相近的、或便于分校区管理联合成立党总支部。
第三章 党支部的主要职责
第六条 党支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配合同级行政领导,团结师生员工,保证教学、科研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二)领导、督促党支部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向党支部布置做群众工作和其他工作的任务,并检查执行情况。
(三)领导、指导、督促党支部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发展党员的把关、谈心、谈话和集中上报工作。
(四)经常听取所辖党支部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分析师生员工的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七条 党支部要根据教学、科研工作的特点,领导、指导所属党支部教育党员、群众,增强教书育人的政治责任心,搞好教学工作,开展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活动;鼓励和支持党员、群众刻苦钻研业务,提高教学质量;注重青年教师的培养,做好在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的工作;团结全体教职员工,支持行政负责人的工作,保证本职工作任务的完成,努力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努力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党支部要及时督促所属党支部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和情绪,反映学生的意见和要求,有针对性地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不断扩大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按照党章标准发展新党员。
党支部要指导、支持同级共青团、学生会开展工作;发挥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影响、带动广大学生努力成为合格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章 党总支部大会
第八条 党总支部大会的组成:党总支部大会和由它选举产生的支部委员会是党总支部的领导机构。在总支部范围内,党总支部大会享有最高的决策权、选举权和监督权。
第九条 党总支部大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
(二)定期听取党总支部委员会和所属党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对总支部委员会及所属党支部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审查和监督。
(三)选举党总支部委员会和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的代表,讨论罢免、撤换不称职的总支部委员和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的代表。
(四)审查、讨论接受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评选优秀党员,审查讨论对犯错误党员的处理意见以及党总支部委员会提交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十条 党总支部大会每学年度召开一至二次,如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在总支部大会闭会期间,总支部委员会负责处理总支部的日常工作,对总支部大会和上级党组织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和检查。
党总支部大会作出的决定,总支部委员会要认真贯彻执行。如发现支部大会的决定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或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时,总支部委员会可重新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或请示上级党组织裁决。
第十一条 党员50名以上的党总支部设立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一般由5人或7人组成,设书记、副书记、组织委员(兼纪律检查)、宣传委员、青年委员、文体委员。
第十二条 党总支部委员会均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总支部大会应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推选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廉洁奉公,热爱党的工作,密切联系群众,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的正式党员担任总支部委员,特别要选好总支部书记。
第十三条 党总支部书记应由党性强、政治业务素质好、作风正派、工作负责、联系群众、有奉献精神、有一定党务工作经验和组织能力的党员担任。总支部书记候选人在选举前须经院党委组织部考核、院党委审查同意。院党委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党总支部负责人。
新担任党总支部书记的要参加必要的培训。
第十四条 党总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任期届满应按期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换届,应报院党委批准。延期或提前一般不超过半年。总支部委员和总支部书记在任期内出缺,应及时补选或由院党委委派。
第五章 党总支部书记和委员的主要职责
第十五条 党总支部书记的主要职责是:
(一)在总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主持支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传达、贯彻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召集总支部委员会和总支部大会,提出总支部工作计划,布置、 检查、督促总支部委员和所属党支部的工作。
(三)检查总支部工作计划、决议的执行情况,经常听取党员、群众的批评和建议,按时向总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四)深人实际,联系群众,掌握党员、群众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经常与总支部委员和同级行政负责人保持联系,交流情况,商量工作,协调本单位内部党、政、工、团、学和民主党派等方面的关系。
(六)搞好总支部委员会的自身建设,抓好总支部委员会的学习,按期召开总支部委员会的民主生活会,增强总支部委员会的团结,充分发挥总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作用。
第十六条 组织委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了解、掌握党总支部的组织状况,提出总支部组织生活安排。
(二)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状况,会同宣传委员、纪检委员抓好党员教育,关心党员的学习、工作和生活。
(三)了解、掌握要求入党积极分子的情况,提出发展党员的意见,负责要求入党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办理接收新党员、预备党员转正和对党员进行组织处理的有关手续。
(四)加强对党员的管理,负责总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大会的会议记录和党组织、党员统计、党员鉴定、登记和民主评议党员等文书工作,收缴党费,接转党员组织关系。
(五)组织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搜集、整理党员的模范事迹,向总支部委员会提出表扬、奖励党员的建议。
(六)受理并向上级党组织转达群众对党员的检举、揭发、控告,受理、转达党员的控告、申诉,协助上级党组织和纪律检查部门做好本单位党员违纪案件的查处。
(七) 考察、了解受处分党员改正错误的情况,对他们进行教育和帮助。
(八)在未设纪检委员时兼管总支部的纪检工作。
第十七条 宣传委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党员、群众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学习党章、党的历史和党的基本知识,提出学习计划,检查学习情况,总结推广学习经验。
(二)了解、掌握党内外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提出宣传教育意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三)协助总支部书记抓好党课教育,指导群众性的读书、读报和谈心活动,负责分发和管理党报、党刊及党员读物。
(四)加强与同级工、青、学等组织的联系,指导、协助他们搞好思想政治教育。
(五)掌握好宣传阵地,做好宣传鼓动工作,大力宣传和表扬先进思想和先进事迹,组织开展各种健康有益的文娱体育活动。
(六)兼管总支部的统战工作。
(七)在未设青年委员、文体委员时兼管总支部的青年工作和文体工作。
第六章 党总支部的制度建设
第十八条 党员组织生活制度。党总支部党员组织生活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组织生活的内容由总支部按照有关规定和上级党组织的要求进行安排,注意生动活泼,讲求实效。对党员参加组织生活情况应严格考勤,定期公布。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或没有履行请假手续的党员,要按党章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党课制度。党总支部的党课学习每学期至少一次,主要是进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宣传,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宣传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等。党课一般由总支部自行组织,参加人员除全体党员外,应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参加。
第二十条 民主生活会制度。党总支部每学期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民主生活会要联系自身的思想、学习、工作实际,认真作好准备,切实解决问题。总支部委员除参加党支部的民主生活会外,还要参加总支部委员会的民主生活会。
第二十一条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党总支部每两年组织一次对党员思想、工作、学习、作风和模范作用的评议,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做好评选优秀党员、处置不合格党员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集体领导制度。党总支部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总支部书记要发扬民主,善于集中委员的意见,带头执行集体作出的决定,不擅自决定重要问题。总支部委员要尊重和支持书记的工作,按照各自的分工,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完成分担的工作任务。
第二十三条 党总支部目标管理制度。按照省委高校工委和上级党组织关于党总支部工作目标管理的要求,制订具体的工作计划,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各项工作目标的顺利完成。每年年底以前,党总支部应对全年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做好总支部自检和所属党支部各项工作的检查、督促。
第二十四条 “创先争优”活动制度。认真抓好“创建先进党组织、争当优秀党员”活动,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的总结、评选,针对薄弱环节采取整改措施,及时表扬先进,做好表彰优秀党员的推荐工作。
第二十五条 联系群众制度。通过群众座谈会、谈心活动、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保持同群众的密切联系。每个总支部委员都应联系一个点、一名或一名以上的群众或入党积极分子,及时了解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建议,帮助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做群众的知心朋友,并定期向总支部大会或总支部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党风党纪检查制度。按照上级党组织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党风党纪和廉政建设检查。结合民主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并将检查、整改情况向总支部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二十七条 请示、报告制度。总支部委员会每季度或每半年向总支部党员大会和院党委报告一次工作,接受上级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重要问题应及时请示、报告。总支部委员会改选时,总支部负责人应向总支部大会作一次全面的工作报告。
第七章 党总支部与行政、群众组织的关系
第二十八条 党总支部应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党总支部书记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的重要问题,支持行政负责人的工作。行政负责人应支持党总支部的工作;是党员的还要定期向党总支部报告工作,自觉接受党总支部和党员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党总支部领导同级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支持他们依照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定期讨论、研究和解决他们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必要条件,充分发挥他们在团结教育广大群众、学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方面的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院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