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组织宣传部 > 组织部规章制度
中共湘潭职业技术学院党总支工作细则
2010-11-19 09:49 | 编稿:谭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党的建设使我支部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党支部在学改革、发展和稳定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结合我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支部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保证我改革、发展、稳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支部是委领导下,委和党支部之间的一级基层组织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落实以及本单位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二章  党总支部的设置

 

第四条  支部根据党员人数和便于开展活动、发挥作用的原则设置学院党委审批。党支部一般按二级学院职能相近的处室设置。

第五条  原则上有正式党员50名以上的二级学院设立党支部不足50党员的二级学院按特例同样设立支部。行管处室和部门业务相近的、或便于分校区管理联合成立党支部。

 

第三章  党支部的主要职责

 

第六条  党支部的主要职责是

宣传、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配合同级行政领导,团结师生员工保证教学、科研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领导、督促党支部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向党支部布置做群众工作和其他工作的任务并检查执行情况。

    )领导、指导、督促党支部培养教育党积极分子做好发展党员的把关、谈心、谈话和集中上报工作。

    经常听取所辖党支部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分析师生员工的思想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七条  党支部要根据教学、科研工作的特点,领导、指导所属党支部教育党员、群众增强教书育人的政治责任心搞好教学工作开展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活动鼓励和支持党员、群众刻苦钻研业务,提高教学质量;注重青年教师的培养做好在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的工作团结全体教职员工支持行政负责人的工作保证本职工作任务的完成努力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努力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党支部要及时督促所属党支部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和情绪反映学生的意见和要求有针对性地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不断扩大要求积极分子队伍按照党章标准发展新党员

党支部要指导、支持同级共青团、学生会开展工作发挥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影响、带动广大学生努力成为合格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章  党总支部大会

 

第八条  党总支部大会的组成:支部大会和由它选举产生的支部委员会是党支部的领导机。在支部范围内支部大会享有最高的决策权、选举权和监督权。

    第九条  支部大会的主要任务是

    传达、学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

定期听取党总支部委员会和所属党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支部委员会及所属党支部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审查和监督。

选举党总支部委员会和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的代表讨论罢免、撤换不称职的支部委员和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的代表。

)审查、讨论接受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评选优秀党员,审查讨论对犯错误党员的处理意见以及党总支部委员会提交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十条  支部大会每学年度召开一至二次作需要可随时召开。在支部大会闭会期间,总支部委员会负责处理支部的日常工作支部大会和上级党组织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和检查。

党总支部大会作出的决定,总支部委员会要认真贯彻执行。如发现支部大会的决定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或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时,总支部委员会可重新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或请示上级党组织裁决。

第十一条  党员50名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一般由5人或7人组成设书记、副书记、组织委员(兼纪律检查)、宣传委员、青年委员、文体委员

第十二条  党总支部委员会均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支部大会应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推选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廉洁奉公热爱党的工作密切联系群众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的正式党员担任支部委员特别要选好支部书记。

第十三条  支部书记应由党性强、政治业务素质好、作风正派、工作负责、联系群众、有奉献精神、有一定党务工作经验和组织能力的党员担任。总支部书记候选人在选举前须经院党委组织部考核、院党委审查同意。院党委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党总支部负责人。

新担任党支部书记的要参加必要的培训

第十四条  党总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任期届满应按期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换届应报院党委批准。延期或提前一般不超过半年。支部委员和总支部书记在任期内出缺应及时补选或由院党委委派

 

第五章  党总支部书记和委员的主要职责

 

第十五条  支部书记的主要职责是

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主持支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传达、贯彻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召集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大会提出支部工作计划布置、 检查、督促支部委员和所属党支部的工作。

检查支部工作计划、决议的执行情况经常听取党员、群众的批评和建议按时向支部委员会、支部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深人实际联系群众掌握党员、群众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经常与支部委员和同级行政负责人保持联系交流情况商量工作协调本单位内部党、政、工、团、学和民主党派等方面的关系。

搞好支部委员会的自身建设抓好支部委员会的学习按期召开支部委员会的民主生活会增强支部委员会的团结充分发挥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作用。

    第十六条  组织委员的主要职责是

    了解、掌握党支部的组织状况提出支部组织生活安排。

    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状况会同宣传委员、纪检委员抓好党员教育关心党员的学习、工作和生活。

了解、掌握要求入党积极分子的情况提出发展党员的意见负责要求入党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办理接收新党员、预备党员转正和对党员进行组织处理的有关手续。

加强对党员的管理负责支部委员会、支部大会的会议记录和党组织、党员统计、党员鉴定、登记和民主评议党员等文书工作收缴党费接转党员组织关系。

    组织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搜集、整理党员的模范事迹支部委员会提出表扬、奖励党员的建议。

受理并向上级党组织转达群众对党员的检举、揭发、控告受理、转达党员的控告、申诉协助上级党组织和纪律检查部门做好本单位党员违纪案件的查处。

(七) 考察、了解受处分党员改正错误的情况对他们进行教育和帮助。  

(八)在未设纪检委员时兼管总支部的纪检工作。

第十七条  宣传委员的主要职责是

组织党员、群众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学习党章、党的历史和党的基本知识提出学习计划检查学习情况总结推广学习经验

    了解、掌握党内外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提出宣传教育意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协助支部书记抓好党课教育指导群众性的读书、读报和谈心活动负责分发和管理党报、党刊及党员读物。

    加强与同级工、青、学等组织的联系指导、协助他们搞好思想政治教育。

掌握好宣传阵地做好宣传鼓动工作大力宣传和表扬先进思想和先进事迹组织开展各种健康有益的文娱体育活动。

    )兼管总支部的统战工作

(七)在未设青年委员、文体委员时兼管支部的青年工作和文体工作

     

第六章  党总支部的制度建设

 

第十八条  党员组织生活制度。党支部党员组织生活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组织生活的内容由支部按照有关规定和上级党组织的要求进行安排注意生动活泼讲求实效。对党员参加组织生活情况应严格考勤定期公布。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或没有履行请假手续的党员要按党章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党课制度。党总支部的党课学习每学期至少主要是进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宣传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宣传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等。党课一般由支部自行组织参加人员除全体党员外应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参加。

第二十条  民主生活会制度。党支部每学期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民主生活会要联系自身的思想、学习、工作实际认真作好准备切实解决问题。支部委员除参加党支部的民主生活会外还要参加支部委员会的民主生活会。

第二十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党支部每两年组织一次对党员思想、工作、学习、作风和模范作用的评议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做好评选优秀党员、处置不合格党员等工作。

第二十  集体领导制度。党支部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支部书记要发扬民主善于集中委员的意见带头执行集体作出的决定不擅自决定重要问题。支部委员要尊重和支持书记的工作按照各自的分工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完成分担的工作任务。

第二十  支部目标管理制度。按照省委高校工委和上级党组织关于党支部工作目标管理的要求制订具体的工作计划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各项工作目标的顺利完成。每年年底以前支部应对全年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做好支部自检和所属党支部各项工作的检查、督促

第二十  创先争优活动制度。认真抓好创建先进党组织、争当优秀党员活动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的总结、评选针对薄弱环节采取整改措施及时表扬先进做好表彰优秀党员的推荐工作。

第二十  联系群众制度。通过群众座谈会、谈心活动、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保持同群众的密切联系。每个支部委员都应联系一个点一名或一名以上的群众或入党积极分子及时了解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建议帮助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做群众的知心朋友并定期向支部大会或支部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  党风党纪检查制度。按照上级党组织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党风党纪和廉政建设检查。结合民主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并将检查、整改情况向支部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二十  请示、报告制度。支部委员会每季度或每半年向支部党员大会和院党委报告一次工作接受上级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重要问题应及时请示、报告。支部委员会改选时,总支部负责人应向支部大会作一次全面的工作报告。

 

第七章  党总支部与行政、群众组织的关系

 

  支部应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党支部书记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的重要问题支持行政负责人的工作。行政负责人应支持党支部的工作是党员的还要定期向党支部报告工作自觉接受党支部和党员的监督。

  支部领导同级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支持他们依照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定期讨论、研究和解决他们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必要条件充分发挥他们在团结教育广大群众、学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方面的作。

 

第八章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