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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暂行规定
2014-11-12 09:51 | 编稿:谭燕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文件精神 , 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 , 现就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作如下规定 :

一、党费收缴

(一)党员交纳党费的数额及标准

以当年1月工资单上所列的固定工资(税后)为计算基数。交纳党费的比例为:3000元以下( 3000 )/0.5% 3000 元以上至 5000( 5000 )/ 1%5000 元以上至 10000 ( 10000 )/1.5% 10000 元以上/2%

学生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临时工党员每月交纳党费1元。

()党员应自觉地按月向所在党支部交纳党费,不能从工资中代扣。如有特殊情况不能直接交纳或不能按月交纳时,经所在党支部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党员(或亲属)代为交纳或预交、补交,但预交、补交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所在党支部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党支部在向党员收取党费时,必须在党费证和《收缴党费登记簿》上如实登记, 并按月将所收党费上交院党委组织部。

()各党支部应指定专人(支部一般为组织委员)负责党费的收缴工作,并按季度及时将党费上交校党委组织部。每年36912月的1-10日为上交党费时间,院党委组织部安排专人负责收缴。

二、党费管理

()党费在院党委的领导下由组织部统一管理。党费管理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在指定的银行设立专门帐户,建立党费收缴、使用的专用帐薄,定期与银行核对帐目。

()党费的利息全部纳入党费收入之列。

()党费管理人员变动时,应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院党委组织部每年年底应向湘潭市委组织部报送《党费收支、结存情况表》和专题报告。学院召开党代会时,应由党费审查小组向大会报告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

()各党总支部应在每年年底将党费收缴及使用情况呈报院党委组织部,并向所在单位全体党员进行通报。院党委组织部将定期检查或抽查各党支部党费收缴、管理情况, 并于每个季度末和每年年底,对党费收缴、管理情况进行通报,通报结果将作为考评基层党组织的重要依据。

    ()对挪用或贪污党费的党员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三、党费使用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我院收缴的党费,按照有关规定,党费总额的60%上缴市委组织部,20%返回给党支部用于开展组织活动,剩余的党费留校党委用于全院性党员教育活动。返回给各党支部的党费,主要用于培训党员,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等。

()严格党费使用的审批手续,院党委留用党费,使用200元以内,须经组织部部长签字报销;200元以上,报请院党委书记同意后开支,再由院党委书记签字报销。返回党费的使用,须经党支部委员会议集体讨论,书记签字后,于下年年初到院党委组织部审核报销。

四、其他

()本规定由院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