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管理学院 > 党群工作 > 教育培训
党的组织生活制度
2015-03-13 17:02 | 编稿:曾文 

党的组织生活制度

 

党的组织生活是指党员参加所在支部的党员大会、党小组会和活动,以及党员领导干部的民主生活会。它是党建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对党员进行教育,实施党内外监督的一种最经常、最有效的组织形式。根据党章和湖南省高等学校党委、总支部、支部工作细则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我院党的组织生活制度。

一、指导思想

进一步健全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旨在加强对党员的教育和管理,保证把每个党员归属于党组织之内,通过正常、严格的组织生活,促使他们努力实践“三个代表”的要求,发扬成绩,克服缺点,自觉增强党性意识,接受组织监督,保持党员的先进性,充分发挥党员在教学、管理、科研等各项工作中的先锋模范作用,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二、基本原则

(一)内容上的思想性、政治性和多样性。组织生活应该有政治、思想、科学、文化等方面的内容,引导党员谈思想,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办事,从长远利益上看问题、议大事、讲原则。

(二)制度上的严格性。教育党员经常参加党的组织生活,遵守党内生活纪律。

(三)形式上的适应性。灵活多样、生动活泼、务实求效,紧紧围绕学院、系部、处室的中心工作和党员思想实际,过好组织生活,使党员对组织生活有浓厚的兴趣。

(四)组织上的民主性。发扬党内民主,充分调动广大党员的积极性。

(五)管理上的层次性。实行支部、总支、党委三级管理,各司其职。

三、组织生活的内容

(一)学习政治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党章和党的基本知识,提高党员思想觉悟和政治理论水平,增强党员意识和党性观念。

(二)传达文件。学习和传达上级党组织及院党委、行政的指示、决定和文件,领会把握好政策,思想上同党保持一致。

(三)汇报思想。党员通过检查工作、学习及完成党组织交办任务的情况,以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在教学、管理和科研等各项工作和社会生活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四)民主生活会。开好党委和各级委员会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根据“团结—批评—团结”的原则,严格要求,热情帮助,达到新的团结。党员领导干部要认真过好双重民主生活。

(五)交流情况。交流本院和本单位发展情况及党员、群众思想状况。统一思想,分析问题,研究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的新举措。

(六)讨论发展党员。包括制定培养、教育和考察积极分子的具体措施,检查落实情况,查找存在的问题,探索新办法,推动党员发展的透明度和民主化。

(七)教育、处理违纪党员。检查党员执行党章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以及遵守党纪的情况,讨论加强党纪、端正党风的措施。对犯有错误的、违法乱纪的党员,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和处理。

(八)民主评议党员。开展民主评议和评选先进党组织、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活动,对不合格党员区分不同情况妥善处理。

(九)主题活动。组织党员参观革命遗址,进行党史、党的优良传统教育,观看有教育意义的电影或电视录像,参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成就,听取先进典型或烈士事迹介绍,组织“三下乡”、义务活动等,开展特色主题活动。

四、活动时间

(一)党员组织生活,每两周进行一次,讨论党员发展工作不受此限。

(二)支部委员会组织生活,教工支部每月进行一次,学生支部每半月进行一次。

(三)总支委员会组织生活,每月进行一次。

(四)党员生活民主会和党员领导干部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

五、特殊情况的组织生活

特殊情况的组织生活指党的组织生活难以进行时,党组织采取特别措施处理的组织生活。其基本要求和原则是:党员要通过各种形式与党组织保持密切联系,党组织也要通过各种形式和渠道加强与党员的联系和对党员的教育。

(一)外出党员的组织生活,按院《党员组织关系和流动党员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进行。

(二)待聘人员中党员的组织生活,在人事制度改革中未聘或已报到、待安置退役军人党员,其组织关系由组织部统一管理,并暂时安排到有关支部参加活动。

(三)毕业生待分配党员的组织活动

1、暂留组织关系的党员要按规定参加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的组织生活和管理。在本市的按所在党组织的要求,参加组织生活。不在本市的要经常与所在党组织保持联系,主动汇报自己的思想和工作,每个季度向党组织交一份书面思想、工作汇报。

2、暂留组织关系的党员,如果在暂留期间,不按党组织要求参加组织生活,不与党组织保持联系,不进行思想、工作汇报,所在党组织要根据情况轻重对其进行组织处理。

(四)共青团员入党后的组织生活

共青团员入党后,一般只参加党的组织活动,不再参加团的组织活动。如因工作需要还担任团内职务的党员,经党组织同意,除参加党组织的生活外,可以继续参加团的组织生活。如果党的组织生活或活动与团的组织活动或活动发生冲突时,应根据活动内容,取得党组织同意后,确定参加党或团的组织生活。

(五)特殊情况的离退休党员组织生活

1、离、退休的党员因看病、探望子女和外出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除每月按时交纳党费外,每半年向党组织交一份思想和个人情况的汇报材料。

2、根据离、退休党员年老体弱多病的特点,党组织安排他们的组织生活要适当,对行动不便的老同志,党组织要指定党员负责向他们传达文件和有关会议精神,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与他们保持经常的联系。

(六)留党察看党员的组织生活

留党察看是对犯错误党员的一种严厉处分,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任然要参加党的组织活动,接受党的教育和监督,履行党员的权利和义务,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六、组织纪律

(一)建立考勤制度。定期在党员大会上公布出勤情况,不允许有长期不过组织生活的特殊党员。

(二)建立请假制度。党员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组织生活,应履行请假手续。

(三)建立组织处理制度。党员无故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要及时给予批评;党员无特殊原因,连续三次不参加党的组织活动,要在支部大会上作出检查;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活动,应按照党章规定作自动脱党处理;支部大会要及时做出予以除名的决定,并报党委批准。

七、组织领导及评估检查

(一)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的落实由院党委统一领导,党支部、党总支、组织部具体负责实施。各级党组织要对党的组织生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对组织生活要认真研究、合力计划、科学安排,力求做到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务求实效。

(二)各党支部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每学期制定指导党员组织生活和支部组织工作计划,每学期进行一次总结,每学年进行一次全面总结,向党员大会和总支汇报、

(三)各党总支学年初制定党员、党支部组织生活的指导计划及党总支组织生活计划。平时要经常督促检查各支部的组织生活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考查,学年末就本单位党员、党支部及党总支组织生活进行全面总结,书面上报组织部。

本制度由院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从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制度不适应或相抵触的制度,以本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