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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2015-03-13 17:02 | 编稿:曾文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院领导班子和各部门、处室负责人党风廉政建设,并切实履行职责,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责任书签字

1、根据“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原则,全体中层以上干部自上而下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

2、签订的形式。党委书记,院长根据工作分工,与分管副书记、副院长签订;副书记与副院长根据工作分工范围,与处室副职签订。

二、责任内容

院领导和各部门处室负责人根据职责分工,对所管辖的责任对象承担以下责任:

1 组织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2、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

3、切实履行职责,对责任对象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责任人通过工作部署,谈心谈话等方式认真履行上述职责内容,并将履责情况随时在责任书上作出真实、简明的记载。

三、责任考核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应与党员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相结合,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国家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相结合。

年度考核前,各负责人应按要求将本年度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在《责任书》上作出书面报告,并报院纪委。

四、责任追究

凡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对责任范围内的工作及其他事项失察失误或对责任范围内违纪违法行为包庇、纵容、袒护,造成不良影响,需要追究其领导责任的,一律实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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