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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组织关系和流动党员管理规定
2015-03-13 17:05 | 编稿:曾文 

党员组织关系和流动党员管理规定

 

为贯彻中组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强化我院党员教育管理,严密党的组织联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的转移和接收,特作如下规定:

一、转移和接收党组织关系的凭证及使用范围

(一)党员流动一般应持有党员组织关系凭证。转移和接收正式组织关系,应当凭据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移和接收临时组织关系,应当凭据党员证明信或流动党员活动证。党员外出活动时间6个月以上且地点或工作单位相对固定的,一般应开具党员证明信;外出地点、时间不确定的,一般应持有流动党员活动证;短期外出开会、学习、考察、实习等,时间在3个月以内、无需证明党员身份的,可不开具党员组织关系凭证。职工党员在院内调换工作部门,学生党员转系、转专业、毕业,应同时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二)党员流动需转移组织关系的,原则上应在1个月内办好组织关系转移手续,毕业生党员不得超过两年。

二、基层党组织主要职责及对党员的要求

(一)转出党员组织关系党组织的主要职责

教育督促流动党员按规定及时转移组织关系,如实填写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凭证。对临时外出的党员要采取适当方式与其保持联系,并及时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对因工作需要或经济条件等原因不能回本院办理组织关系转移的党员,要帮助其办理组织关系转移。

(二)接受党员组织关系党组织的主要职责

依有效组织关系转移凭证,认真为党员办理组织关系接收手续,及时将党员编入党的一个组织,并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

(三)对党员的要求

党员因工作、学习、生活等原因离开原所在党组织,要及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并在规定时间到所去地方、单位党组织报到;短期外出或外出的时间较长但无固定地点的,应当通过适当方式主动与原所在党组织保持联系,汇报外出期间有关情况,按规定交纳党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活动,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按自动脱党处理。

三、接转党员组织关系程序

(一)对外接转组织关系基本程序是:支部—总支—组织部—外单位党组织。

(二)内部组织关系转接基本程序是:转出支部—转出总支—组织部—接收总支—接受支部。

(三)总支内组织关系转移基本程序是:转出支部—总支—接收支部。

四、毕业学生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

对毕业生党员,原则上应及时将其组织关系转出。已经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个别特殊情况选择将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院党总支(支部)的,原党总支要认真承担对其进行教育管理的责任,党员本人要主动与总支(支部)保持联系,定期汇报思想情况,按规定交纳党费。

五、切实加强对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

各级党组织要确定专人负责,切实加强对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责任人要增强服务意识,积极帮助每个党员解决转移组织关系中遇到的困难,防止党员关系“挂空”,确保每个党员都能纳入党的一个组织的教育管理之中。对在转接组织关系过程中推诿扯皮、无故拒转拒接的党组织和党员,院组织部要及时纠正,对拒不纠正或采取弄虚作假伪造党员身份证明的,院党委按有关规定,对主要责任人给予相应纪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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